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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

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

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四)人防配套工程、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建设人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要求修建,按照规范标准安装防护设施。

(五)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山体、河流等地下空间进行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

目),按不低于地下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30%的比例建设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六)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建设,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楼,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生态移民区和义务教育教学楼建设等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标准和等级。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专家组实地考察和评审,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申请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

(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人防工程建设。

(一)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设人防工程不经济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全埋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

五、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每平方米1800元;

2.安顺市城区每平方米1300元;

3.贵阳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贵安新区,遵义、六盘水、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每平方米1000元;

4.贵阳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镇(市)每平方米800元。

(二)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元需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手续,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按照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但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六、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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