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本单位推进社会稳定评估工作,更加自觉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关于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都要作出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业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指通过调研、预测、分析、判断等方式,对本行业全面落实上级部署、推动社会服务创新、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自身建设等工作,可能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的风险评估,以防范未然,科学应对客观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行业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机关按机构设置实行三级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决策提出部门、政策建议部门、改革牵头部门、活动实施部门为重大事项责任部门。日常工作由维稳办监督施行。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征管、执法、服务为切入点,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重点,在业务工作和行业建设与建设等方面,加强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努力促进行业发展、群众受益、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 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进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科学决策,防范和化解风险,密切与管理、服务对象的血肉联系,使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和职责的全面履行,维护行业形象和社会稳定,为行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具体目标:促进本行业依法办事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促进本行业为民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本行业风险意识的树立、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行业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第六条 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全面覆盖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及其实施过程。力求广泛深入,避免片面和短期行为。
(二)群众性原则。力争做到凡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得不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坚持群众性,注意体察民怨,倾听民意,集中民智。
(三)及时性原则。有评估工作总的安排,又依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一些重要工作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评估滞后带来被动和损失。
(四)重要性原则。始终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实施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通过科学预测评估,及早提出对策建议,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时期。在不同时期,不同工作区域、不同工作措施实施时分清轻重缓急,增强评估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章 评估工作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风险
(一)风险区域:依据稳定风险已经发生的历史数据、概率、频率,预测和判定本行业行政执法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多发区、易发区、频发区,把握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地域特征。
(二)风险规模:依据执法地域、地段、群众聚居地、施工项目段等区域人口密集程度、聚居人群特征、群众法律意识强弱等因素,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发生可能引起的事件规模。重点预测的规模为:可能发生短期聚集50人以上;可能发生短期聚集100人以上;可能发生短期聚集200人以上。
(三)风险特征:是否存在对抗性;沉积的矛盾是否会因本行业执法而诱发。
(四)风险损失:己方、对方、第三人人身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公私财物可能受损的严重程度。
(五)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群众的理解度;风险发生时是否会阻断交通、围哄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及首脑机关;风险事态反弹的因素消解难度;舆论导向;风险发生地后期执法难度的变化;风险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的评价。
第八条 人事制度改革
(一)考试考核落选人员的岗位安置方式及货币安置额度;因其他原因未能划转、安置和退休的人员的分流。
(二)事业单位改革为公务员管理后队伍的安排:现有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的划转;考试考核落选人员的岗位安置方式及货币安置额度;因其他原因未能划转、安置和退休的人员的分流;立功受奖的在岗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三)领导与职工福利分配差额的合理幅度。
(四)在人员不足、岗位交叉重叠时期的绩效考核:兼职兼岗的合理搭配;兼职兼岗人员待遇与实际承担的责任及其工作量的相关关系;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部分老职工待遇及与其他人员的适度差距。
(五)在职数受限的体制下,一般工作人员的职级晋升和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六)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七)因公致伤致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特困职工、困难遗属的后续保障。
第九条 安全风险
(一)基本建设风险害、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三)业务车辆使用风险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机率。 第十一条 服务风险
(一)因服务网点布局不合理、窗口设施匮乏可能导致的群众投
诉。
(二)因人员缺位、态度生硬、服务粗糙可能引发的群众积怨。 (三)因行业公开承诺的优质服务条款未完全履行致监管部门、媒体及服务对象不满而引发的不适议论。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
(一)长期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勤杂人员解聘时的劳动争议纠纷及群体性上访、诉讼倾向。
(二)对外结算、规费赊欠等可能引发的债权灭失。 (三)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纠纷。 (四)涉秘事项的泄密危害。
(五)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责任事故赔偿等可能引起的极端行为和诉讼。
(六)本行业港澳台属的诉求。
(七)因作风、管理、教育等原因致职工、家属、邻里之间矛盾激化。
(八)职工食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社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单位、行业的波击。
(九)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对本行业职工及亲属的侵蚀,涉黑组织报复等可能对本行业稳定的冲击。
(十)信访工作中群众不合理诉求消解不力可能产生的赴省进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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