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如何保护好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同时又发挥林业基础产业的作用,提高林业执法效能,是林业工作者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当前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规范。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我国执法部门有林政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等,这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受到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如果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未受到委托则属于超出职权和职责范围,因此出现了各个部门因管理职能权限交叠而互相推诿、疏于管理等现象,造成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分散,另外也会因为受经济利益的趋势争相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使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了矛盾,同时这种矛盾还使林政执法部门缺少了对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合力。另外,在林政执法的团队建设中,监督机构也尚不健全,一般的监督机构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部或资源林政机构内部,此种监督方式很难起到真正的效用。
1.2 制度不健全,管理操作较难实施。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管理的诸多制度、条例等,但是制度体系内部存在相对制约、疏漏、不适宜操作的问题,同时,随着森林违法方式不断的增加,原来的森林法和制度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导致制度体系不健全,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非法运输木材进行的规定。《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案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而《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还有条款规定:“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d内及时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对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或根本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方式和强制措施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基层林业执法工作者在处罚案件时较难操作。
1.3 林政执法团队建设较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我国森林面积较广、地形复杂,林政执法环境较为特殊,而林政人员配置相对较少,人均行政执法面积较大,丰富的林业资源使得林政执法工作较为繁重,林业实际执法能力无法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部分林政管理只能采取形式审核而不能真正起到审核批准的效能,
更不能做到一一到现场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因此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也是导致森林资源超限额采伐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1.4 执法方式单一,缺少长效性。林业行政执法方式中有监督、强制、奖励、处罚等方式,但是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以简单的经济处罚为主,以罚代替了其他的执法形式,虽然可以有效地对森林违法行为起到教训的作用,但是缺少长效地教育和警戒作用,只能是发现问题堵住问题,而不能扭转违法者的观念,避免下次再犯,反而更加助长一罚了之的想法产生。
二、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解决对策
2.1 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在林业管理体制方面应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明确各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组建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减少权利的交叠和重复,统一对林政案件进行检查、监督、处理,避免责任、问题的互相推诿和利益争夺。明确委托单位和责任,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错案、玩忽职守等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程度进行通报批评、降职、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并推行绩效考核,但是要避免经济处罚收入与执法人员的经济收益挂钩、“以收抵支”和“以罚养队”的做法,通过合理的执法管理体制,提高林业执法的积极性、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林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避免执法行为的违规操作。
2.2 健全林政执法制度,加强法律宣传。为了提高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等,在制度体系建设上,应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如问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使基层林政人员有法可依,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另外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明确责任追究和承担制度,严格规定林业法规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加强林业制度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对于在操作过程中有明显与实际不相符或达不到的条例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2.3 提高执法人员水平,增强林政团队建设。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范围、权利、种类、程序等,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并对其进行考评,以增强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执法和监督团队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检查职能,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从而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
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丰富林业行政执法方式,加强群众参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当地的违法特点,就违法处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建立不同的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方式。林政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违法方式充分行使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权利,避免单一的经济处罚方式。同时还应将行政处罚的经济收入做好调整,避免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创新执法方式,例如推行听证会制度,组织地方的司法所、信访局、村干部、法制局、林业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党员、村民代表、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当地人民的权利,让村民参与到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中,在平等交流、辨析的过程中依法、公开举行听证,让当事人不仅明白为何要受到处罚,而且还要明白自身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社会、环境、经济等造成的危害,从而减少执法矛盾纠纷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增加处罚透明度和公开性,摆脱因为处罚而执法的管理模式。
三、结束语
林业行政执法是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是确保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林政管理关系着地方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体现着国家和地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视。林政执法工作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我国林政执法的水平,不断创新林政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林政管理体制,增强团队建设,真正发挥森林资源保护的作用,才能推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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