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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有效性: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 字号T | T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此政策的运用,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其中,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内容包括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今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农产品。为落实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此次通知。 免税范围

《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本通知中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时,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地批发、超市及社区菜市场零售均属于免税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不在免税范围内。

《通知》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这意味着上述六类动物的各种肉产品组织均属于免税范围,如鸡胗、鸡爪、鸡翅中、猪蹄、肝、肺、肾脏等产品。我国税法遵循例举原则,因此,除了上述“猪、牛、羊、鸡、鸭、鹅”等产品外,其他的肉产品均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如蛙等;人们生活当中习以为常认为是肉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类等,也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还需要提醒的是,免税范围仅限于鲜肉、冷藏或者冷冻的肉产品,加工过的肉食、熟食不属于免税产品,如腊肉、酱制肉、扒鸡等。 《通知》还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没有例举的不属于此次免税范围,如鹌鹑蛋。加工过的蛋产品和熟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咸蛋、松花蛋等。

《通知》特别指出,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

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兼营免税产品需分别核算方可免税

现实情况中,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零售市场,不仅仅只批发或零售上述六大动物的鲜活肉蛋产品,还包括不予免税的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此,《通知》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兼营免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分别核算才能免税。 享受免税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通知》范围内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范围内的免税产品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避免纳税人错误理解该条款,《通知》特别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 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过,相关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不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而言,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使用这一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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