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1.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2.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放射源等。
3.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4.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分一至四个等级。具体能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临界量和国家有关标准。
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要求完成登记工作。
6.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辨识、申报、登记、建档及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汇总逐级上报。对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县(市、区)、省辖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
7.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通过网络化的申报管理软件每年上报一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
1.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联系方式;
5.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6.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
8.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备案。
9.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评估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他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和分级。
对已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在安全许可换证、生产经营现状评价中已经进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或者论证,确定等级,提出管理措施。
1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12.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措施可行,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按照等级分级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级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级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管理
13.规范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自动化控制,推进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化。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工艺以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自动化监测报警技术改造,实施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实时有效检测监控。
14. 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2) 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通过视频、光、电、声控在线检测等检测监控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和相关电力设施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检测监控。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实时有效检测监控的,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投入生产和使用之前,必须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检测监控,对未按规定实施实时有效检测监控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3) 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 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5)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当将上一季度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状况,包括实时检测监控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5.落实专家安全检查论证制度,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企业至少应聘请2名符合条件的专家,相对固定地长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论证,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频次。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结束,专家应在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具体检查时间安排由企业和专家共同商定。
(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安全检查应侧重于重大危险源状况及其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
(3)问题整改和复查。针对专家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每次检查前,应对上一次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
16.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报告制度和日常管理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建立长效机制。
17.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监控的管理主体,是确保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危险源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实施分级监督和指导。
18.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
查的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建档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9.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2.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年度报告制度。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年向生产、储存场所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情况。重点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及消除事故隐患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报告、登记、检测、监控工作。
24.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25. 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6. 国家出台新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27.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8.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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