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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公司设立

概述 发起人 章程 名称 住所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而依法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这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始于公司发起人的发起,终于公司登记成立。其内容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备具体的生产经营条件、发起人和认股人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等。

 公司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司设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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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原则的历史沿革

(1)自由设立主义原则。此原则又称放任主义设立原则,意指政府或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公司是否设立、如何设立等,完全由设立人自行决定。

(2)特许主义原则。该原则是指设立公司须经国家元首或议会以颁布特许令或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方可为之。

(3)核准主义原则。该原则是指设立公司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

(4)准则主义原则。又称登记主义原则。该原则是指,设立公司无须经政府审核,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设立人即可直接登记成立公司。

三.我国公司设立原则

1.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各类企业的设立奉行核准主义原则。 2.现行公司法采取了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1)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设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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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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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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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条件

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在我国的基本构成要件  1.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  2.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  我国的相关规定:

 (1).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2).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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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起人的权利 1.设立方式的选择权 2.出资方式的选择权 3.设立报酬的请求权 4.设立费用偿还权 5.优先认股权

五.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成立后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第84条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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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

 2.资本充实责任  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

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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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责任

95(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95(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95(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行政责任

1.第200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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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活动准则,是公司纲领性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 一.公司章程与合同(契约)

1.效力范围不同  2.公开程度不同

 3.国家法律干预的程度不同  4.生效时间不同

 (1)公司成立时或被核准登记时生效  (2)全体股东或经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

 (3)区别章程内容的效力对象差别确定章程生效的时间

公司章程

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 (一)制定主体  (二)表现形式  (三)记载内容

 1.关于公司的基本信息  2.关于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  3.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与运行方式  4.有关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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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对内作用

1.确立公司的存续目标 例如: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

2.确立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 例如: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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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 (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十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3.公平保护各有关主体权益

 例如: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章程对外起到公示作用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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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修改(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名称

 一.公司名称的构成

 公司名称通常应由以下几部分依次构成:

 (1)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行政法规允许的例外情况除外);  (2)字号;

 (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4)组织形式。

公司的名称

 二.公司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保护

 (1)一个合格的公司名称,必须经过登记.  (2)原则上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 (3)公司对其合法登记的公司名称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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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名称的记载

(一)禁止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是: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导的内容和文字;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二).限制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

(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

(2)只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3)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 (4)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作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一.公司住所的确定标准 (一)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

(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的住所

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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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

 一.公司登记概述

 公司登记是设立中的公司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成立后的公司

为变更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或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法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上的制度.

公司登记

 二.设立登记的意义  1.创设公司法人  2.取得营业资格  3.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4.公司财产权的形成

公司登记

三.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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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模式 1.法院:

德国和日本的商事登记由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办理,法院设立商事登记簿,该登记簿由法官保管 2.法院和授权的行政机关

法国的法院负责一般的商事登记,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司的商事登记 3.授权的行政机关

英国和美国由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所有的商事登记

公司登记

 (二)我国

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3.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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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实收资本 6.公司类型 7.经营范围

五.设立登记程序 (一)名称的预先核准

(二)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 (三)登记申请 (四)登记受理 (五)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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