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农业部科技成果奖,面向全国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范围丰收奖以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省级丰收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第五条奖励标准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一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3.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领先;4.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5.技术普及率很高,农民增收极显著。二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3.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4.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5.技术普及率高,农民增收显著。三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4.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5.技术普及率较高,农民增收较显著。第六条申报条件1.推广项目须完成一级合同分年度各项指标。2.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或者是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3.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4.农产品质量达到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5.推广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6.具有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7.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8.无重复报奖内容。9.成果无争议。10.资金使用合理。第七条主要完成人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30人、25人和20人;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增加30%。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公务员外,其余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3.主要完成人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5.按照上述款项的要求,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6.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小组成员。7.主要完成人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予以调整。8.凡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本项目主要完成人。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10个、8个和6个;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增加30%。2.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丰收计划等科技项目工作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3.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外,其余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第三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第九条技术评价申报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组织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鉴定。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第十条经济效益计算1.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或四川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农机项目也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2.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设立三级评审机构。1.省级丰收奖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本省申报丰收奖项目的初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9-11人组成评选小组(其中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每个一级厅局限1人),并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方面的专家数量大致相等。省农业厅科教处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9-11名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进行初评。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选小组初评获奖项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酌情选择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3.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丰收奖项目复审。第五章评审第十二条初评1.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农业部下达的评奖指标,合理分配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评奖名额。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省农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初评获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2.部属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报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3.报奖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且真实可靠。(1)申报书;(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4)成果鉴定证书;(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8)其它。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报送软盘和项目汇总表。第十三条评审1.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获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3.项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十四条复审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复审。项目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未通过复审的项目自动列为二等奖。第十五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并颁奖。第十六条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4万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第六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第十七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第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处理,省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省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2.省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3.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4.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处理;必要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第二十条非实质性异议由省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2.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3.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第二十一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6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及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