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的哨声、手势和旗语! 一、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但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使用得是否准确即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即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升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实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所以,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理应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实行。
(一)比赛实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当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即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
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能够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能够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二)鸣哨的方法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即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水准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招待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即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水准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哨声,是裁判员在场上必须重视的一项艺术。要提升
哨声的\"威严感\",裁判员应首先自我\"净化噪音\"。有的裁判员在吹判犯规时,习惯于在鸣一声长哨之后连续持续地加以琐碎哨声,有时为了纠正踢定位球地点上一丁点差误,也是琐碎哨声连绵持续,而且吹得震天响,这种多余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气氛,是极不可取的。 (三)裁判员执哨的方法 裁判员执哨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使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因为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使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以上两种仅仅执哨方法,各级足联、足协并无统一规定和要求,但经长期实践证明,上述第二种方法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已为国际、国内裁判员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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