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涉诉案件的管理,保障涉诉案件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公司利益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中心,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控股三级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控股三级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和各职能中心统称为集团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指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诉讼(包括一、二审、再审)方式、仲裁(包括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包括执行)。
第二章 案件管辖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涉全部诉讼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诉讼案件,需要由该单位自己管辖的,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案件报告、审批、及处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所有涉诉案件必须在起诉或应诉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案由,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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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责任单位初步处理意见;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所有涉诉案件(包括应诉及起诉),涉诉单位应当填报《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进行逐级审批。诉讼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诉讼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诉讼标的额在 五百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七条 凡拟以集团公司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名义起诉案 件,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企业、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将案件情况(提供所有涉案材料复印件)以及是否外聘律师书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同意外聘律师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同意外聘律师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全面分析案件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条 凡以集团公司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涉案部门应当在法院下达《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由涉案部门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案件情况并提出是否外聘律师,同时移交案件材料。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同意外聘律师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同意外聘律师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全面分析案件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不同意外聘律师办理的案件,经过逐级审批后,由涉诉单位根据审批领导和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决定案件处理方式,并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务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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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诉单位外聘律师承办案件,应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涉诉单位应当向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以及其指派律师的执业证书和委托手续复印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帐,确定案件承办人,跟踪管理案件进展情况、结案情况等。
第十二条 涉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承办律师的工作,接受调查,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知情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承办律师的要求参与诉讼或出庭作证。
第五章 案件责任和承担
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涉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处理,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理相关事宜,并主动支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务人员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判决生效后,负责案件处理的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 实行诉讼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引发诉讼案件,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对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结案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案卷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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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提出法律意见或有关建议。
第七章 案件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案件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认真负责,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权益,承办人怠于处理案件,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的,导致案件败诉或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或有关人员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诉案件相关证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其直接上级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直接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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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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