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活动。其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现在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有纠纷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已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首选。
作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下面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以及到其他乡镇的学习交流情况就乡镇人民调解现状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xxxx镇现有1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80多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镇所有行政村。2015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3件,调处率100%,调结272件,调结成功率96%;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件1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3次500人,劝止群体性上访4次65人。成功调结了平江村平东屯与同安村满村屯道路纠纷以及xxxx村11队与xxxx江引水工程施工方纠纷等重大案件。全镇没有一件民事纠纷因处理不及时而引起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或民转刑案件发生,也没有因调解不当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激化事件,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镇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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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样化,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忙村里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人民调解员除镇级调委会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而不是投机取巧、钻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会氛围,也不是追随利益、钻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空子。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镇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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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提高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自觉驾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会实践的行动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五)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平安xxxx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基层调解建设现状的改善,存在着问题的解决,效率的提高,效果的增强,就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新思维和新思路,从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只有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的作用和积极性,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广泛、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才能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和平安xxxx建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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