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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6月5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彩响报告书的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査制度,统一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评价工作。未领取“评价证书”的单位即被认为不具备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评价证书”的格式,按其业务范围分为“综合评价证书”和“专项评价证书”两种。

申请“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应能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附件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中规定的综合评价任务;申请《专项评价证书》的单位,应能独立完成影晌评价项目中某一专项(如工程分析、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与作物、噪声与振动、动物、水生生物、放射性与电磁波、社会经济、文物古迹和人群健康等)的评价任务。

第四条 “评价证书\"分两级管理。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环境保护系统所属单位的“评价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的“评价证书”由各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县以上政府机构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研究院、大专院校、专业评价公司等),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文件;企业单位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2.必须有固定在编的专职领导人和熟悉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固定职工,并有承担评价业务的配套技术骨干。

3.能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等规定。 4.能够对获准业务范围内的环境要衆质量状况独立完成调査研究和预测分析。 5应拥有与获准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与分析手段。

6.能独立编写获准业务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或项目大纲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7.申请《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还应有能力组织审核专项评价成杲,并能独立完成第三条所列三项以上专项评价任务。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相应类别的“评价证书”。

第七条 申请“评价证书\"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填写“评价证书申请表”一式3份,再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发证机关再同时填写“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登记表\"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备案。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申请单位,由审批单位汇总,分批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国家环境保护局再将核发情况抄送给所在省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査。

环境保护系统的申请单位可将申请表报所在省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然后由审批部门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八条 按本办法颁发的“评价证书”适用范围,由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审批的,原则上适用于全国、本行业的各类、型建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原则上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各类、型建设项目;跨地区或跨行业承接评价任务时,应事先征求项目所在省的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取得“评价证书”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只能按获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也允许持证单位之间进行协作,共同完成某项评价任务。

2.在签订评价任务合同或编写报告书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种类和编号;审查部门审查报告书时,必须核验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格。

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使用,违犯者,发证机关有权中止或吊销其“评价证书”,而转借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如果业务性质或评价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再承担评价任务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按照规定条件重新核处,超过3个月不报者,发证机关除有权吊销其“评价证书”外,还可对其负责人酌情给予处罚。

5.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所辖地区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符合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面(包括乡,镇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确需委托外商进行评价时,必须征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

第十二条 “评价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填表说明

封面的“申请单位”为经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批准的单位名称; 封面的“单位负责人”指单位的领导人; 表中的“单位名称”即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指企业、事业;

5、“行业类别”指科研、教育、冶金、电力等;

6、“评价类別或评价项目”指能够承担评价项目的种类;

“评价机构设置”:专业评价公司填写公司内部组成情况,大专院校和设计院、研究院(所)等填写具体承担评价任务的内部机构组成情况;

“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评价公司填写经理、副经理;设计院(所)、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等填写具体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负责人;

评价职工人数:主要指在编的专职人员,如系兼职人员另予注明;

“主要设备”:主要指用于评价工作的主要设备,填表时应按大气、水体等专业分类填写,包括总台数与总价值;

所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说明是独立、合作或配合其他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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