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定点引产管理制度。定点引产单位是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有职业资格的县级医疗保障机构。非定点单位不得施行引产手术。
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情,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在制定的医疗机构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离婚丧偶等相关证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出具《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孕妇持《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到定点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进行手术。
三、定点引产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应查明原因,并查验身份证和留存《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
四、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要施行引产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村专干(孕情包保人)签字方可进行。
五、施行引产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登记本》和手术记录,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批准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及
生命安全,没有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确需立即施行引产手术的,应有分管业务的副院(站)长审定,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以及相关辅助科室的医生签字,按医疗程序处置,并在病人入院48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六、对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应定期汇总,县市区每月同级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引产手术名单,每季度向市级计生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
七、非法为他人终止认识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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