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回复
赵平同志:
你于3月23日到信访中心来访,申请原诉妙高镇畜牧兽医站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执行,据调查,现作如下回复:
一、仲裁协议的执行情况
阆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27日,以阆劳仲案字„2008‟第8号认定的三条协议,妙高镇畜牧兽医站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是:
1、协议第三条“仲裁、处理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2008年3月26日(仲裁庭审结束后),妙高镇畜牧兽医站支付赵平500元。
2、协议第二条“申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协议第一条“由被诉人按政策为申诉人补办2000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手续”。2008年7月14日,妙高镇畜牧兽医站向你支付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1944元。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已在当年支付劳务报酬时一并支付,当时情况:2003年10月乡镇畜牧兽医站成建制转为企业后,阆中市畜牧食品局于2003年11月20日印发了《基层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阆牧发„2003‟3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报酬多劳多得”,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站职工的养老保险全部转为个
人参保,按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管理站对乡镇站参加了防疫包片的职工按档案工资的5—10%,在防疫收入中按季度向乡镇站拨付防疫务工补贴,乡镇站将此补贴作为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妙高镇畜牧兽医站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按规定与你分年度签订了防疫责任书,责任书中约定“甲方(妙高站)向乙方(赵平)支付劳务报酬中含有养保、医保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并及时予以了兑现。
据对劳动仲裁庭审当事人的调查,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乡镇站的性质、劳动及劳动报酬的实际事实,双方在劳动仲裁庭审和支付你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1944元时,都是完全认可的。2004年至2007年间,站上支付的劳务报酬中包含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你态度良好,我局分管副局长与河溪中心站、妙高站负责同志商议,赵平只要尊重事实,放弃其他诉求,一是站上给你补付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已经支付的2004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补偿金我方不主张追收,二是因为你还做防疫员,为了妙高站今后工作好开展,可以退给赵平2007年未完成任务扣款440元,并付给安抚费1000元,在劳动仲裁庭审的当天就兑现了,这是仲裁调解书之外的。2008年7月14日,妙高镇畜牧兽医站支付的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1944元,双方认定了清了一切手续。
赵平同志,你于2009年9月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申请执行阆劳仲案字[2008]第8号仲裁调解书,被诉人妙高
镇畜牧兽医站向法庭说明了情况,法庭未采取执行措施。2010年10月你又向法庭申请执行,2010年11月23日我局向市法院递交了《关于赵平申请劳动仲裁协议执行案的情况说明》后,至今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此执行案至今未结,只有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了结。
二、这次信访要求偿付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间牛改冷配工资5000元。据调查,当时市局要求申报,你冷配10头左右,却报近100头,站长要求你拿出登记簿,你不拿出来,站上就没向局申报。如果,你有可靠的依据,请你向站上申请核实,报局核实予以补给。
三、这次信访要求偿付你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访、上诉的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上诉费等30000元。这是无理要求。
阆中市畜牧食品局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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