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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九篇

施工质量 l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 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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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xx;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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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2地基基础 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lOOm2至少应有l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l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 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一1%,但不应少于3根。

9建筑设备工程

9.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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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 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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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2.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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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ll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2.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 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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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3.1. 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4.3.5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4.4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9.2.3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 0~1.5范围内。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 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1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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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8.1. 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 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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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2.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 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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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3混凝土结构工程 3.1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中第7.0.2条与本条等效。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1.3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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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5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模板滑动时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风荷载。

6.3.1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4.1用于滑模施工的?昆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6. 6.9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 6.14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 6.15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2—0.4MPa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 30~1. 05kN/cm2;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 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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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8.1.6

2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 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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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3混凝土结构工程 3.1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中第7.0.2条与本条等效。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1.3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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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5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模板滑动时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风荷载。

6.3.1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4.1用于滑模施工的?昆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6. 6.9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 6.14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 6.15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2—0.4MPa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 30~1. 05kN/cm2;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 2MPa。

6.7.1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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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 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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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3.2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中第7.0.4条与本条等效。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1.0.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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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朗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L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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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 8.2.2严禁采用对冷轧扭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

3.0.5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 ABC Amber CHM Converter 7.19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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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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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7.0.3异形柱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对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3预应力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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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在预应力筋强度等级已确定的条件下,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结果,应同时满足锚具效率系数(ηa)等于或大于0.95和预应力筋总应变(εapu)等于或大于2.0%两项要求。

3.0.3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ηa)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受力长度的总应变(εapu)确定。锚具效率系数(ηa)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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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应力筋—锚具(或连接器)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Fapu)时,应由预应力筋的断裂,而不应由锚具(或连接器)的破坏导致试验的终结。预应力筋拉应力未超过0.8fptk时,锚具主要受力零件应在弹性阶段工作,脆性零件不得断裂。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

4.2.3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各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含量以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超过0.06%。

6.3.7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不应超过结构同一截面无粘结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中不得超过1根钢丝断裂;对于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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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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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 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昆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2.1.2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6.2.3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l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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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轻骨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9.1.3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lOOm3为一批,不足lOOm3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l一2002中第6.2.3条与本条等效。 9.3.1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OO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5.1.5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5.3.6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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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ll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 ABC Amber CHM Converter 7.19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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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吊车xx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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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一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一5μm。

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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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5.1.1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

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ll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ll345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

6.7.1网壳结构的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每道工序均应进行检查,凡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交工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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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球、螺栓球、杆件、高强度螺栓、柱状毂体、杆端嵌入件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觉己录。

6.7.2交工验收时,应检查网壳的若干控制支承点间的距离偏差和高度偏差。控制支承点间的距离偏差容许值应为该两点间距离的1/2000,且不应大于30mm。高度偏差,当跨度小于或等于60m时不得超过设计标高±20mm,当跨度大于60m时不得超过设计标高±30mm。

6. 7.3安装完成后,应测量网壳若干控制点的竖向位移,所测得的竖向位移值应不大于相应荷载作用下设计值的1. 15倍。

竖向坐标观测点的位置应能反映结构性能与变形规律,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变形计算结果协商确定。5砌体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 0.8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1.2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xx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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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6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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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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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

2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人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7.2.3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防水工程 7.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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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07

3.0.1新建种植屋面工程的结构承载力设计,必须包括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成种植屋面时,荷载必须在屋面结构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

3.0.7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5.1.7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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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进场的防水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供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7防水工程 7.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07

3.0.1新建种植屋面工程的结构承载力设计,必须包括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成种植屋面时,荷载必须在屋面结构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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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5.1.7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

6.1.10进场的防水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供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7.2地下工程防水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9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4.2.8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5.5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5.1.10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8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iao

8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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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验。

3.0.5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l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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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l03—2008第6.2.8与本条等效。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l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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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6.5.1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6.5.2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7.2.4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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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3.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9.1.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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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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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测定报告。

4.1.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J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1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f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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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E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3.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丘l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4.3.1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 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Ⅰ) (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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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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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3.1.2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19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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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设备工程

9.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 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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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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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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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9建筑设备工程

9.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 5倍,但不小于0.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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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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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9.2燃气工程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

3.1. 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5.0.8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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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9.3通风和空调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2.3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为不燃或难燃n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4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6.2.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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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

2.0.7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4.1.6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9.4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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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4.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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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5电梯工程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4.2.3xx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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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条款。

4.5.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4.8.2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禾脱落的装置。

4.10.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9.6智能建筑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

5.5.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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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7.2.6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1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11. 1.7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附录标准目录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 4《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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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6 2l《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2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 2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24《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2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2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2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28《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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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30《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 3l《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3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3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02 36《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 3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3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4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一2008 4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4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l07—2003 43《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2008 4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4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2001 46《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 4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48《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07 4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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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施工安全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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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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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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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 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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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3.1.5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6.2.3、6.2.7条与本条等效。

3.3.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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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1.7、3.1.8条与本条等效。

3.3.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3条与本条等效。

3.3.12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2.10条与本条等效。

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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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l: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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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一1.5m高的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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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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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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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 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7.1.2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第4. 2.8条与本条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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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 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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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1.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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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10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3.21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4.4.4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7.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5.1.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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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5.13.7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16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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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5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挡,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挡,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2.2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

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4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

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6.3. 3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6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5.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6.5.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5.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7.9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7.10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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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6.12.1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6.12.9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7.1. 4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7.1.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3.11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 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7.5.18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7.6.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1.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2.13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8.8.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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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10.6.2喷涂燃点在2l℃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12.1.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 1. 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2. 1. 11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2.11. 3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2.14.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开销毁。

12.14.16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6.1.17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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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 16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6.6.14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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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lOO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4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乎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l (2002年版) 3.1.3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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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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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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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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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3.0.4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l~2mm。

6.2.4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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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5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6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8.0.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

3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栏杆。

8.0.7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8.0.10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9.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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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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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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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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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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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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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一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7.4.6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1.0.3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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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l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一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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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l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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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 ABC Amber CHM Converter 7.19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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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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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lOOmm处进行固定。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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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l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5物料升降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2. 0. 6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1.9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4.0.11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5.0.1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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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其强度应能承受lkN/m2水平荷载。

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7.2.2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紧使用铅丝绑扎。

7.2.3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7.3.2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7.3.3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7.3.8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紧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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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远离危险作业区,且视线应良好。

10.1.2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二、严紧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6擦窗机

《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 150—2008

4.2.3当擦窗机安装在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上时,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擦窗机及其附件的重量和工作荷载。

4.6.3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6.6台车抗倾覆系数不应小于2。

4.7.1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或仰俯变幅的吊臂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置或上下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其限位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 1在停电或电源故障时,手动升降机构应能正常工作。

4.8.2在使用吊船前,应检查其上下限位保护装置,上下限位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3卷扬式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制动器或后备制动器应能制动悬吊总载荷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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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在停电或紧急状态下,应能手动打开制动器。后备制动器(或超速保护装置)必须独立于主制动器,在主制动器失效时应能使吊船在1m的距离内可靠停住。

4.8.6卷扬机构必须设置钢丝绳的防松装置,当钢丝绳发生松弛、乱绳、断绳时,卷筒应能立即自动停止转动。

4.11.4吊船底部必须设置防撞杆,并应保证防撞杆的动作准确可靠。 4. 11.5吊船上必须设有超载保护装置,当工作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25倍时,应能制止吊船运动。

4. 13.1擦窗机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电路相间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

2电气线路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4.13.2擦窗机的接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擦窗机的主体结构、电机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护套必须接地。 2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13.4擦窗机的电气保护装置及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

2必须设置在紧急状态下能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动复位。

4.14.1在液压系统中必须设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应直接安装在液压缸上。

4.15.4擦窗机采用爬升式提升机时必须设置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其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离心触发式安全锁,当吊船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应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吊船在200mm范围内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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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吊船工作时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8°;当大于8°时,应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7地基基础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8拆除工程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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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9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 8m。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 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附录标准目录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l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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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9《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CJ 150—2008 1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12《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1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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