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地方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 公司积极组织各单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科技示范、QC质量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产品)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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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工程项目监管部对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
(一)预防质量事故发生;
(二)减少或杜绝质量通病;
(三)杜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质量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置工程项目监管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归口管理质量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各单位的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质量创奖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总部和二级单位二级监督管理。两级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保障生产经营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技术质量部,配齐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并不得以技术岗位人员代行质量管理职责。
生产制造单位要根据产品的品种和类别设置质量管理、检查人员,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需变动时,应及时报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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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部门职责
(一)工程项目监管部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产品和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并督促贯彻执行;
2、以技术为核心,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督促各单位以技术为基础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负责制订公司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推动各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4、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5、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巡查、专项检查和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对存在的质量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6、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增加对影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工艺技术、检测技术以及生产、试验设备的投入,增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7、按规划组织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国家级质量奖;指导服务二级单位和项目部质量创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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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调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提出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建议,通报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产品、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产品、项目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本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及产品质量的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有权越级反映产品、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产品、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生产、施工,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六)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七)参加质量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有以下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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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的;
(二)未认真进行产品质量、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的;
(三)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的;
(四)进行内部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的。
第三章 质量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质量责任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的产品、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质量负技术和管理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直接组织生产、工程项目管理的车间主任、项目经理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产品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四)各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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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生产和项目施工的单位有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产品、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和各单位质量责任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标准,争创优质产品。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开工前要落实质量责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合同和国家、行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争创优质精品工程。
第二十条 生产的产品、承建的项目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查制度
(一)公司建立产品、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各单位产品和工程质量进行质量巡查,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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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二级单位每月组织对项目和生产车间的质量检查。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工作;质量检查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参加;
(三)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各单位根据不同产品、不同阶段和检查对象,确定不同的检查方式,组织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各单位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创优积极性,努力实践工程质量创优全覆盖战略。
第二十三条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的评审、申报工作由各工程项目监管部组织实施,其余质量奖由二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司、二级单位对项目创奖工作予以工作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并报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2月8日前将本单位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公司工程项目监管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规划创优的优质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行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和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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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适时召开或组织参加
国家及地方各类协会、中冶集团组织的质量创优现场会、创优研讨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六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住建部文件规定,质量事故划分为四类: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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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公司项目监管部,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中冶集团,并通知生产、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出具事故快报,通过公司综合信息平台上报事故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质量事故由各二级单位公司负责处理,公司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较大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60 天内报中冶集团。
第三十五条 分承包方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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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的;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对下属项目、车间的质量管理、质量事故、质量创优等方面实施考核。公司按照《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对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质量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奖优罚劣。对获得优质工程和优质产品,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对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质量事故由各单位进行处罚;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单位的责任领导,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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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隐瞒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种评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要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如有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监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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