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台沁园西饼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存放、使用、记录。
三、术语及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四、规定内容 :
1、采购验收:
1.1食品添加剂采购必须选择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在进厂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证明。
(二)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成分规格书; (三) 标签(含说明书)及正规发票;
注:无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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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标识:
1.2.1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产品等级、产品执行标准号、保质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1.2.2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规定1.2.1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2.3检验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注: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非食用添加剂及复合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
2、存放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专管,定位存放,并明确标识,标识内容:明确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生产日期、产品状态等,不得与产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3、使用
3.1在使用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应进行严格控制,在领用时,要严格按领料单的数量进行领取。
3.2在配制过程中要实行一人称量一人监督,称量好的食品添加剂未直接投入使用的要分类放置,明确标识或编码标识,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误用或错用,严格按照产品标准配方工艺进行配制。严禁超量、超范围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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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或严于该标准的状态下使用。
4、记录
每次使用必须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记录表由公司质控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备各级检查和质量问题溯源。
5、支持性文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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