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 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 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 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 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 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 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 序。
学校对修完学年期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 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条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 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 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 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 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 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 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 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 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通过特困生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条学校建立少先队,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 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 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 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十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 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 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 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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