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和《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房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鉴(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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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实体工程质量情况以及观感质量进行的除竣(交)质量鉴(评)定检查以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鉴(评)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房建工程竣(交)工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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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监督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资料复印件;
4、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5、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路房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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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件三)。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条 公路房建工程作为公路工程的附属工程,与公路主体工程在同一个项目批文中立项、同期建设的,可以与公路主体工程统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房建工程进行第一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2、3、4、5目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他公路房建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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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十二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行为、实体工程质量、观感质量三个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质量薄弱环节为重点,主要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者关键部位,并根据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十四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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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查前准备工作
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联系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实体工程质量及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
2、提交督查重点计划。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向督查组负责人提交建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同时根据需要,报告上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3、督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督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现场检查人员分为2-3组,每组人员不少于2人。
4、通知受检单位督查的时间、内容。
5、根据督查内容,通知相关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检测单位配合督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督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以及图片或者影像记录。
2、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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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质量缺陷,督查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抽查意见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问题存在部位、问题描述、处理时限及要求等。
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具体作业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对质量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现场督查结束前,督查组应当将督查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
(三)督查结果处理
1、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示例见附件七),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
2、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对涉及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其履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相应信用等级评价行业管理机构。
3、《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本次督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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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准备
飞行检查督查组成员3人左右。督查组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确定,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准备。
(二)现场检查
督查组到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后,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检查内容和配合事项,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检查实施按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可以仅与建设单位现场反馈督查意见,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
2、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督查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按照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者《停工通知书》。
3、飞行检查结束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跟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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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频次标准:
综合督查1-2次/项目;专项督查1-2次/项目;飞行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频次要求。
第十九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标准包括:
(一)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八附表10《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资料文档号及检查情况。
(二)实体工程质量: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照附件八附表11《公路房建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记录表》中所列检查项目进行督查,对每一实测项目抽查数量原则上为每督查合同段6-12处(点),原材料每督查合同段抽查1-3处(批)。各指标的抽查数量应当相对平衡。根据实际情况,督查组可以相应增加实测项目和抽查数量。
(三)观感质量: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照附件八附表12《公路房建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中所列检查项目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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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交)工质量鉴(评)定检查
第二十条 公路房建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是指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房建工程按合同段进行的实体工程质量检测、观感质量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判定工程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是指竣工验收前、公路房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试使用期工程质量、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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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程序为: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的申请与受理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一般按照施工合同段进行,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公路房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公路房建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公路房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公路房建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公路房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公路房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按照公路、房建等专业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公路房建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装饰装修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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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房建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当在交工验收30日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九)及相关附件材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审查表》(格式见附件十)。审查未予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的制定与审查
1、对审查符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成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组,成员由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应当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制定《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并在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方案5日内组织方案审查。
2、检测方案通过审查后,检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开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三)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
1、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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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当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报质量监督机构。
(四)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应当对实体工程质量检测、观感质量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收到试验检测报告5日内印发《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示例见附件十一)。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五)有关文书的出具
公路房建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意见》(示例见附件十二),主要内容包括:各合同段验收检查记录,工程质量的基本评价,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工程质量是否具备试使用条件,要求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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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缺陷责任期已满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公路房建使用单位出具公路房建工程使用情况报告。
2、公路房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0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十三),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审查表》(格式见附件十四)。审查未予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准备
1、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验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使用期间公路房建工程使用单位提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负责协调有关施工、监理和公路房建工程使用单位配合检查。
2、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检查检测方案》,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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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3、公路房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就公路房建工程缺陷责任期维护管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的实施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主要通过与有关单位座谈、全面查看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重点:
1、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意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指出的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处理情况。
2、基础沉降、主体结构缺陷等试使用期缺陷情况。
3、公路房建工程缺陷责任期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四)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结果处理与反馈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结束7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印发《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示例见附件十五)。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附属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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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五)有关文书的出具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竣(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结合建设单位、公路房建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整改、反馈及核查情况,出具《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示例见附件十六),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房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内业资料审查、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和观感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路房建工程合同段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同段质量鉴定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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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路房建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内业资料进行审查。
2、内业资料审查应当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记录表,注明所抽查资料档案卷号,对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内业资料审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人签章。
3、质量保证资料及基本的数据、资料齐全。
(二)主要审查内容
质量鉴定内业资料审查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内业资料审查内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十七附表15《公路房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附表16《公路房建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抽查记录表》的规定执行。
(三)内业资料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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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真实、可靠,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原件),无伪造涂改现象。
2、资料齐全、完整。
3、资料系统、客观,反映出检查项目、频率、质量指标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4、资料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整理分类编排、装订整齐。
5、基本数据(原材料、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检验评定数据造假的不予鉴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房建工程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在交工验收前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2、实体工程检测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实施。
3、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数据及分析结论负责。
4、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二)实体工程质量抽查内容及标准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十七附表17《公路房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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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路房建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工作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抽查。
2、观感质量检查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检查情况,分合同段按照要求填写观感质量检查表,并评定观感质量,必要时附影像资料。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当由检查人签章。
3、工程观感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经降低服务水平)的不予鉴定,经整改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鉴定。
(二)观感质量检查内容及标准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十七附表18《公路房建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规模较小或者单独立项建设的公路房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可以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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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公路房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铁路、民航、水运、运输场站等其他交通运输的附属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以结合专业工程的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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