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核考场考场规则
一、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需认真阅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准通知单》,按要求准备鉴定所需工具、个人防护及身份证件等;
二、 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签订《安全协议书》。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入考场;
三、 《安全协议书》签订后,考生须抽取工位号,进入指定工位待考;
四、 考试前签订工作人员对考生携带的工具进行现场检查,如考生携带与考试无关的工具用品,放在指定位置保存,考试结束后考生自行取回;
五、 考试前鉴定工作人员对考生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如考生未达到本工种或(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准通知单)内有关安全防护要求(如未戴安全帽、未传绝缘靴等),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
六、 事件发生后,考生多考场准备的试件经行检查,如发现试件存在问题,考生须要本人向鉴定工作人员提出更换试件要求,并说明原因,经鉴定工作人员同意后,由鉴定工作人员统一更换试件。本人私自更换试件的,取消本考试资格;
七、 考试开始时,由鉴定工作人员统一下达“考试开始”口令,同时计时开始。如考生提前开始的,取消考试资格,如听到口令后,仍不开始的,考试时间按“考试开始”口令下达及时计算,不在补时;
八、 在操作过程中,考生不的离开本人工位规定的操作范围,不得用事先准备好的成品件替换本完成的试件不得与其他考试人员交谈或交换工具,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取消考试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许离开本人工位的,需考生本人向鉴定人员突出申请,鉴定工作人员同意后,在鉴定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本人工位,但计时继续进行,不在补时;
九、 考生按时或提前完成考试的,需将试件交监考处,由鉴定工作人员统一编码,保管。考生不的将鉴定试件带出考场,如将试件带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
十、 考生不得扰乱考点,考场、检测、评分等场所秩序;
十一、 考生禁止在考场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鉴定考场鉴定的行为 ;
十二、 考生不得无理取闹,拒绝,妨碍鉴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十三、 考生不得威胁、侮辱、诽谤、殴打鉴定工作人员或其他坚定对象
十四、 考生不得由他人顶替参加鉴定;
十五、 考生不得在鉴定结束前,在考场内,外传播鉴定信息助他人作弊;
十六、 考生不得与鉴定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十七、 考生不得故意损坏、销毁鉴定试件或鉴定设备、工具、鉴定材料;
十八、 考试达到规定时间,,由鉴定工作人员统一下达“考试结束”口令。考生听
到口令后,必须停止操作,如不停止,仍继续进行操作的,取消考试成绩;
十九、考试结束后,考生需清理工位,保持工位清洁,带好自身工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再次返回考场;
二十、考生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鉴定工作的管理。如违反上述规则按照《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从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朝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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