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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直接影响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发展的宏观经济走势、税费制度改革、限产转型政策、下游需求以及新兴运营模式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披露下列反映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公司年度的煤炭产量和销售量;
(二)公司主要矿区周边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变动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在全行业或区域市场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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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披露公司在全行业或区域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在行业总体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情况。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板块。公司应当根据煤炭采掘和贸易板块、煤化工板块、运输板块、发电板块、煤矿装备板块等业务板块,披露销售量、销售价格、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主要经营、财务数据及其较前一年度的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经营两个以上业务板块的,应当披露相互间联系,包括业务板块协同效应、采购和销售量,以及公司内部采购和销售占比等。
上市公司从事页岩气开采、互联网供应链等煤炭延伸产业链的,应当同时披露新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煤炭资源情况,包括各主要矿区和煤炭品种的资源量、可采储量等,同时披露相关储量的计算标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煤炭资源开采和销售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各煤炭品种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毛利等情况。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的煤炭产量、销售量、预计的单位销售成本,以及前述经营数据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与设定依据。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煤矿建设项目进展,包括报告期内重大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截至报告期末的投资额、完成进度。同时,披露项目截至报告期末所处的阶段,如完成初步设计、获取地质报告批复、煤炭采矿许可证、开工建设批复、竣工验收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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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收购或出售重大煤炭资产的情况,包括收购或出售交易标的资源量、可采储量、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及其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进行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及整改、实施安全生产举措及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缴纳排污费、投资环保设施,以及为治理污水、保持水土、复垦绿化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主要煤矿矿井的名称、开采工艺、地质条件、目前生产状况等。
(二)报告期内外购煤的采购量、销售量、价格和成本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特征相关的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应当细化收入、成本及毛利的具体构成,按地区、业务板块、煤炭品种、煤炭来源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等指标及其与上年同期的变化。
公司单一地区、业务板块、煤炭品种、煤炭来源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以下的,可免于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勘探开发支出、资源税、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与行业直接相关费用的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使用情况、会计政策。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细化收入、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等确认条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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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计量依据等会计政策标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资本开支及投融资计划,包括在本报告期内及下一报告期新建和改建煤炭矿井、购置采掘设备、股权投资等主要资本开支计划,以及结合重大资本开支计划的股权、债权融资计划。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矿业权的重大变动情况。上市公司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或矿业权出现储量变化、权利展期、权益受限、权属争议等情形,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具体情形,并披露相关矿业权的勘查面积、资源量、生产规模、存续年限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煤炭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标的的资源量、可采储量、目前生产状况以及未来产销规划等情况;
(二)公司预计该项目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煤炭投资项目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在该项目审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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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就特定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
(二)知悉相关主管部门决定终止就公司特定事项申请的审批;
(三)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就公司特定事项的批复;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煤矿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事项,影响重大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披露事故情况、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停产、整改、恢复生产情况。上市公司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停产整顿、整改,或者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对部分矿井停业生产,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停产对公司年度产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同时,应根据整改验收进展,及时披露恢复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 煤炭税费、限产、价格等行业经营政策发生调整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营业成本、费用、经营计划等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从事动力煤期货等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保证金规模、主要业务风险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定期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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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产量;
(二)煤炭销售量;
(三)煤炭销售收入;
(四)销售成本;
(五)毛利。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主要矿区,是指资源量或可采储量占公司总量10%以上的煤矿项目。
(二)煤炭品种,是指按照动力煤、焦煤等进行分类的相关品种。
(三)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10%上,或项目资源量与可采储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
(四)重大煤炭投资项目,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项目资源量与可采储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煤炭生产、销售、加工或洗选业务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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