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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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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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师应当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参加由安监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向省安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见附件2);
2、《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3);
3、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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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 报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省内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与被评价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把该合同和开展该评价项目的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送省安监部门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省、市安监部门(详见附件6)。
第十八条 省安监部门每年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将征求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和内容另定)。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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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展相应活动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部门委托市安监部门实施。
涉及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资格审批机关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3、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4、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5、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6、安全评价机构业绩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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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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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对照表
申请增加的 业务范围 姓 名 专业能力 认定方式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 说明: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应根据其大学专科以上所学专业(高学历可任选其一)或《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进行认定;
3、每位专职安全评价师除大学所学专业外,只可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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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认定要求再另外认定一种专业能力;
4、除煤矿、非煤矿山之外,具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为具备安全工程专业能力;
5、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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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装备清单
申请增加的 业务范围 装备名称 说明: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增加的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能支持多个业务范围的大型专用装备在满足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需要的情况下不必重复购置,但需分别在不同业务范围的装备清单中填写;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检定情况 - 9 -
3、请将各种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分析软件的版本号填写在计量检定情况栏中。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审核报告(式样)
(审批机关名称):
由(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材料已经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如下:
一、该申请属于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类别,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格式和数量均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二、经审查,该机构已经具备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专业人员、设备设施等能满足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所申报增加业务范围中一类: ;二类: 。符合相关要求。
审核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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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2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机构名称 资质编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拟在本地区开展评价业务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颁发机关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性别 性别 颁发日期 传真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11 -
颁发机关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报告表送达人 颁发日期 营业执照编号 邮编 传真 移动电话 备注:甲级机构除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工作报告表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 已设立分公司的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评价机构(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附件3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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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名 称 业务范围 分公司负责人 分公司 通讯地址 分公司联系人 与其开展工作相 适应的设施、设备 职业资格 姓 名 职 务 专业能力 证书编号 等 级 识别卡编号 职业资格 从业信息 技术负责人 分公司 邮 编 分公司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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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附件4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
机构名称 资质编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颁发机关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颁发日期 传 真 - 14 -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表送达人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备注: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除应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工作报告表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评价机构(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年 月 日
分公司名称 业务范围 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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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通讯地址 分公司联系人 与其开展工作相适 分公司邮编 分公司联系电话 应的设施、设备 职业资格 姓 名 职 务 专业能力 证书编号 等 级 识别卡编号 职业资格 从业信息 专职安全评价师 注: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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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附件6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项目编号: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评价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评价类别 评价收费(万元) 项目审批机关 是否属跨省、市建设项目 是否生产剧毒化学品 所属业务类别(代码) 是□ 否□ 是□ 否□ 参加评价人员情况 姓 名 职业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是□否□ 是□否□ 项目负责人 是否能够如实反映安全状况 评价人员是否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提出隐患治理建议措施多少项 承担的主要工作 是□ 否□ 是□ 否□ 签 名 预评价□ 验收评价□ 职工人数 销 售 额 资产总额 是否生产剧毒化学品 是□ 否□ 所在地区 合同编号 现状评价□ 其他安全评价□ 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勘查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报告 指出项目的安全隐患多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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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意见 和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安全评价机构对所有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均应填写。 2、要填写工整,内容完整,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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