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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辽交工监发[2003]116号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辽交工

监发[2003]116号)

来源: 时间:2009-06-18

辽交工监发[2003]11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 质量 管理体制通知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03年5月8日印发

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关乡级及乡级以下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执行本规定。其它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

量管理。各级质量监督站受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质量监督职

能。

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控制(对有条件实施工程监理制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机

制。

第五条各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

关资料,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第六条对工程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直接向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七条工程建设质量应参照国家、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并遵照我省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控制,并

有效的进行质量通病治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批复、开工审批、转序签证、

问题处罚、通病治理、质量鉴定、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

制度。

第九条市级工程建设单位要对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科学安排,保证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尽量使工程设计有较合理的设计期限,并负责工程设计批复、开工审批及工程

建设中的质量通病治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对有条件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组织实施招投标。

第十一条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同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合同,合同中要有具体的质量条款,明确相应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桥涵、路面等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工程,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路基、防护等工程原则上要由专业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由非专业队伍施工的,必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建设单位指派专门的工程技术

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经县级工程建设单位初审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县级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填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申办开工手续。市级工程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开

工申请报告》后要认真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批准开工,同时要将经审批的《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项目各相关从业单位的机构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及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相关合同副本、包括工程建设单位自身的机构设立及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报送同

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情况,指定2人以上具有正式监督资格的质量监督人

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转序审批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由工程监理负责批准转序,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转序审批。相关单位在批准工程转序时必须留有相关的质量证明资料和转序手续。

第十六条在路面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路基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主要对路基的压实度、弯沉值、宽度和高程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对非专业队伍施工的路基工程必须经过一年沉降期后方可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对防护工程进行核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路面工程

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要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桥涵和里程达3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路面工程仍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其余工程可参照该标准执行,主要检评路面的弯沉值、压实度、厚度、宽度等主要指标,按照得分率换算得分,得分达到或超过70分质量评定结果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路面工程检评中:路面弯沉值除计算代表值,还要实行单点合格率控制,代表值合格时,单点合格率不小于93%,该项得规定分的满分,等于80%的得规定分的70%;介于两者之间时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代表值不合格或单点合格率低于80%时弯沉值项得零分,该分项工

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工程质量鉴定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合格后报请质量监督部门核查,由质量监督部门最

终核定工程质量分数等级。

第十九条对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由市级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验收,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

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对路面工程实行复验制度,在工程完工后的第

一个春融期,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复验。复验主要检测弯沉值和外观,复验合格签发《工程质量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将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通病治理情况,纳入到文明市县评比之中,出现质量问题一票否决。

第三章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路基工程的质量控制:

1、基本要求:

(1) 要保证原材料质量,不得填筑垃圾或腐

植土等不宜填筑路基的材料。 (2) 应全幅分层填筑。

(3) 保证路基一次填筑宽度不得小于设计

值。

(4) 桥涵台后要用透水性好的材料分层填

筑,并碾压密实。

(5) 防护、排水等附属工程应同路基同步完

工。

2、质量控制:

(1)路基施工前要确定出填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容

重。

(2)分层填筑标准:分层厚度要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压实度控制标准:路基顶面80cm以内压实度不得

小于93%,80cm以下压实度不得小于90%。

(4)路基顶面弯沉值标准:代表值不得大于设计值,弯沉值超过平均值加3倍均方差的路段要进行处理,直至符合设计要求为止,弯沉值的单点合格率不得小于80%。设计单

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提供路基顶面的弯沉值。

3、专业队伍施工的路基工程:

要严格按照交通部有关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控

制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控制。

4、非专业队伍施工的路基工程:

(1)要控制材料的统一性,不同种材料尽可能填筑在不

同的路段或不同的层位。

(2)分层填筑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每层应用压路机等

机具进行碾压。

(3)一个路基工程项目应同时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的,

一个施工路段不得小于200m。 第二十三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

1、基本要求:

(1)原材料应进行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2)合理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批,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监理审批,未实行监理制的由工

程建设单位审批。

(3)要控制好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的拌和深度、拌和均匀性、施工时间和沥青面层拌和、摊铺、碾压等环节的温

度。

(4)合理组织施工,工序之间衔接要紧密。

(5)保证碾压平整、密实。

2、原材料的控制:

路用原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数进行及时的质量控制,一些重要指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沥青:要有效控制好延度、针入度和软化点等指

标,原则上沥青混合料路面应使用90号沥青,贯入式路面

应使用140号沥青。

(2)粗集料:要控制好压碎值、扁平颗粒含量、同沥

青的粘附性等指标。

(3)水泥:要控制好强度和凝结时间等指标,尽可能选用凝结时间较长的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4)白灰:要控制好钙、镁含量,钙、镁含量不得低

于50%。

3、施工质量控制

(1)基层无机混合料:要控制好水泥或白灰的含量、

混合料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含水量等。

(2)沥青混合料:混合料的稳定度、流值、孔隙率、

密度、沥青含量等指标要满足规范要求。 (3)贯入式路面沥青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

(4)路面主要指标:沥青混合料路面压实度不得小于94%;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弯沉值代表值合格且单点合格率不得小于80%;面层厚度误差控制负误差,其值不得超过

-5mm。

(5)外观质量:不得出现松散、开裂、破损等病害。

第二十四条桥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基本要求:

(1)要控制好水泥、砂子、碎石、钢筋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进场,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2)要合理确定混凝土或砂浆的配合比,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批,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监理审批,未实行

监理制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审批。

(3)保证基础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冲刷能力,施工中发现地基土质或岩层情况与设计给定的情况不符,要及时同设计单位联系,确认是否满足设计,如不满足必须变更原

设计。

(4)按照规范要求施工,有效控制好混凝土强度或砂浆强度,保证内在质量的同时,注意外观质量。

2、工程质量控制:

(1)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外观及配料、拌制,每个工作班

至少要检查1次,必要时随机抽样试验;混凝土的和易性(坍落度)每个工作班至少检查1次;当砂石材料含水率变化较

大时应及时测定含水量,调整配料比例。

(2)混凝土强度应制取试件检验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

天的抗压强度。

不同标号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制取试件;浇注基础、墩台身等一般体积的结构物时,每一单元结构物要制取1组以上的试件;上部每片梁长度16米以下制取1组,16-30米制取2组试件;就地浇注的小桥涵,每1座或每个工作班制取2组试件,当采用一个配合比并由同一拌和站拌制时,可几座合并制取2组试件,混凝土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在需要测定特定阶段或特殊情况下强度时,要另外预留

和混凝土同条件养护的试件。

(3)砂浆强度一般砌筑物每个工作班制取1组以上试件,

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4)钢筋焊接质量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第四章从业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

1、建立自身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责成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

理责任落实到每位质量管理人员。

2、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有关工程建设各方的人员进行技

术培训。

3、对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一年之中发现问题要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原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理时,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排其它单位处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未发现质量问题待缺陷责任期满“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各项标准试验报告和工程转序。

5、负责或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6、组织工程招投标、检查、验收。 7、组织落实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单位

1、必须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标准和省有关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政策,保证设计方案科学、计算成果可靠、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加强设计质量控制,健全设计的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

设计负责人和责任,对设计质量负责。

2、对工程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要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和完善,并对施工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3、工程开工前要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工程建设过程中

要责成专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

1、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并责成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对不能建立工地试验室的,要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等级的

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2、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并对工程施

工质量负责。

3、路面、桥涵等工程施工前有关的配合比等标准试验、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复试试验必须完成,且要经有关部门批

准。路基工程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时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要

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4、工程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5、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不得私自处理,待相关部门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报相关

部门备案。

6、施工中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记录整理施工原始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图等文件资料,保证资料

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

1、监理机构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上设置一个工程监理机构,机构人员配置不得少于3人,超过一个项目时工程项目之间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0公里,且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一个县区的范围。监理单位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要包括工程监理工作职责

和工程质量责任条款。

2、要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程监理的各项职责工作,明确每个监理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监理工作中要对施工单位

的合同履行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及时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工程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合同要求

的行为及工程质量问题。

3、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要经过监理员以上业务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应建有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的要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试验室作为监理工地试验室,否则不得执业。

4、监理工作中对工程的主要及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要进行有效旁站,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和各项标准试验要进行及时的抽检复核,并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不得少于10%的频率抽检,抽检工作要由监理独立完成,不得照转施工单位的

相关资料,并负责对合格的工程进行转序。

5、工作中要做好及时、详实的监理日记,处理问题和

提出工作要求要用监理工作指令。

6、对工程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参与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并监督施

工单位对问题或事故的处理。

7、如期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报告及监理月

报。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一致、不存死角”原则,对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省质量监督站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宏观管理职责。各市质量监督站在省站的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的质量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收到市级建设单位审批的《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始,至签发《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止。监督工作中要做到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监督人员要挂牌执业,实行监督工作公示

制。

第三十二条监督工作中要制定监督工作计划,下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发现问题以《交通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通报及报告等方式进行处理。要设立并公布举报

电话,使工程质量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无设

计或设计未经批复即开工建设、未经开工审批或不具备开工条件审批开工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要责令工程停工,限期整改,直至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为止,杜绝“三边工程”。对工程转序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无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及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责令工程停工整顿,

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和已完工的主要分项工程进行抽检,抽检频数:实行监理制的不少于5%;未实行监理制的抽检不得少于8%。对路基工程重点抽检压实度和路基顶面弯沉及台背填筑;路面工程抽检压实度、弯沉值、基层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桥涵等构造物要重点抽检混凝土及砂浆强度。并对工程所用各类配合比和击实等标准

试验进行检查,并定期复核。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对检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意见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部门收到或受理工程质量事故举报时,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工程建设或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对事故的责任人视情

况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工程设计是否完善,路基的最小填筑高度、路面和桥涵的结构形式、路线的最小洪水频率等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关键指标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工

程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和完善。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各有关方面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如工程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或出现不合格工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职责逐级追究各相关方面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要求,或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将责令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未很好履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不能很好履行合同如期提交设计或变更设计文件、设计不完善、设计服务不及时等,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扣罚相应的设计费等处罚。由于设计因素引起工程质量隐患、使工程建设不能正常进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等,将停止其执业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设计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很好履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各项职责,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履行有关管理程序,擅自开工、转序,自检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以至偷工减料等,造成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时,将视情况给予停工整顿、返工、责令退场等处罚,问题严重的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执业资格1年或报请有关部门注销其资质等级的处罚。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理,除扣罚“质量保证金”外,还要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1年之内不得承揽公

路工程任务。

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存在失误或违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清除出场处理,并列入“黑名单”,1年之内不得执业,问题严重的将注销或报请注销其执业资格,违犯刑

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未按规定及时抽检;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存在监督人员处理质量问题不当引起新的质量问题等工作失误,以及监督工作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取消其监督资格,问

题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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