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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地⾯附着物补偿暂⾏办法

地⾯附着物补偿暂⾏管理办法

因桓台华润燃⽓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位置的特殊性,施⼯过程中

存在⼤量的地⾯附着物的补偿⼯作,为了规范补偿标准、规范流程,合理控制⼯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1、适⽤范围:

本办法适⽤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管道⼯程中涉及的地⾯附着物补偿⼯作。2、⼯作流程:

公司⼯程施⼯员负责(包括参与公司⼯程建设的淄博公司⼯程施⼯员)据实同受偿单位或个⼈共同确认补偿量,双⽅在青苗补偿确认单签字同时留存补偿前现场影像资料,补偿量签字确认后,双⽅签订施⼯补偿协议,具体流程如下:

3、付款⽅式:

受偿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受偿个⼈需提供税务局代开个⼈正式发票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付款。(受偿个⼈需同时提供⾝份证复印件及现⾦收到条)。4、补偿标准:

现执⾏鲁价费发2014【35】号⽂(详见附件1),涉及道路绿化的可参照执⾏淄价字2015【48】号⽂(详见附件2)。(如政府出台新政策依据政府现⾏政策变更)5、补偿凭证:

施⼯补偿合同、补偿量确认单(附件3)、现场影像记录等。

6、补偿确认单(⼀式两份)需经公司、受偿⼈(或单位)签字确认。7、补偿确认单签署分四档(暂⾏):

(1)⼀档补偿费⽤为≤2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由施⼯员签字确认。(2)⼆档补偿费⽤为 >2000≤5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

责⼈(煤改⽓⼯程包括部分淄博公司负责的中压⼯程复核⼈岳纪伟、丁格,其它桓台公司安排给⽯永顺负责的部分中压⼯程丁格负责复核,后⾯不再单独释义)复核签字确认。

(3)三档补偿费⽤为>5000元≤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责⼈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4)四档为>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责⼈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8、公司⼯程施⼯员负责每⽉23⽇将次⽉资⾦计划上报⾄桓台公司⼯程部,由⼯程部统⼀上报计划财务部,其中包括苗⽊补偿、⼯程

进度款、结算款等。

9、公司⼯程施⼯员负责将有关施⼯协议、合同归档⾄桓台公司⼯程部。附件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4〕35号

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国⼟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淄价字〔2013〕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

⼆、本批复⾃2014年4⽉1⽇起执⾏,有效期⾄2017年3⽉3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资源厅《关于⽇照等⼋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淄博市相关规定同时废⽌。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东省国⼟资源厅2014年3⽉5⽇附件

淄博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

2.青苗补偿标准,种植⼀年两季作物的,按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种植⼀年⼀季作物的,按耕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据实认定。

4.市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附件2:淄价字〔2015〕48号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淄博市园林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期使⽤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淄园字〔2015〕7号)收悉。该收费运⾏三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得到了社会认可。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城市绿化补偿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程项⽬中,配套绿化⽤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化⾯积的,应当向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次性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代建。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包括按所处地区的⼟地基准地价或⼟地成本和完成配套绿化⼯程建设费。其中⼟地基准地价或⼟地成本按淄博市⼈民政府有关规定执⾏,绿化⼯程建设费具体标准按附件1《淄博市城市绿化⼯程建设费标准》执⾏。(⼆)临时占⽤城市绿地补偿费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须缴纳临时占⽤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期限不得超过⼀年。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淄博市临时占⽤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执⾏。(三)树⽊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临时占⽤绿地,占⽤期满退出后,造成绿地损失,⼜不能恢复原貌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缴纳树⽊补偿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和经批准迁移树⽊未成活的,应向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缴纳树⽊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绿化⾏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的,还应按照树⽊补

偿费的50%缴纳补栽树⽊的代植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3《淄博市城市绿化树⽊补偿费标准》执⾏。⼆、收费与管理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破坏城市绿地内植物和设施的,按淄博市树⽊补偿费和代植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同时按《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有关规定进⾏处罚。

(⼆)“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标准规定了较⼤的浮动幅度,实际执⾏中有争议的,由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鉴证。

(三)按照《淄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费制”试点⼯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7号)要求,市级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财政部门“⼀费制”收费窗⼝代收。其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收费单位要严格执⾏“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和“收⽀两条线”管理,使⽤省财政厅统⼀印制的“⼭东省⾮税收⼊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于城市绿地和树⽊补植、养护等相关⽀出,不得截留、坐⽀和挪作他⽤。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明码标价规定,在醒⽬位置进⾏收费公⽰,⾃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收费单位应在每年三⽉底前,将上⼀年度收费收⼊和⽀出、收费标准执⾏等情况,书⾯报告同级物价部门。

五、该批复⾃2015年7⽉10⽇起执⾏,有效期三年;届满前三个⽉重新报批。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附件:《淄博市城市绿化⼯程建设费标准》《淄博市临时占⽤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淄博市城市绿化树⽊补偿费标准》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2015年6⽉5⽇附件3:补偿量确认单

附件4

淄博市城市绿化⼯程建设费标准

2、城市基础设施⽤地建设:指市政、园林、交通、供⽔、供电、燃⽓、环卫、通讯、地铁、公益事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地基准地价或⼟地成本:按照淄博市⼈民政府现⾏有关规定执⾏。4、绿化⼯程建设费:统⼀按此标准执⾏。

5、《淄博市城区⼟地级别范围划分》的级别范围调整时,按新调整的规定执⾏。附件5

淄博市临时占⽤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附件6

淄博市城市绿化树⽊补偿费标准

说明:1、Ф为胸径,H为株⾼,G为冠幅,D为地径,cm为厘⽶,m为⽶,M2为平⽅⽶。2、“标准”中未⽴树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

3、“标准”所⽴的稀有、珍贵树种(如红枫、青枫及其他槭科植物、流苏)和景观造型树⽊(如五针松、平顶松等)价格为参考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届时按本地市场价计算。

抄送:⼭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新区、⽂昌湖区审计物价局、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6⽉5⽇印发附件7⼯作联系单物资部:

⼯程编号:⼯程名称:⼯程地点:联系⼈:

该⼯程护栏基础已做好,需加装护栏。

以上情况于年⽉⽇报你处,请安排处理。接收⼈:桓台华润燃⽓有限公司年⽉⽇⼯作联系单物资部:

⼯程编号:⼯程名称:⼯程地点:联系⼈:

该⼯程护栏基础已做好,需加装护栏。

以上情况于年⽉⽇报你处,请安排处理。接收⼈:桓台华润燃⽓有限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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