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答案:B
考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可分性
,更正登记,地役权特征之从属性和不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
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故D项正确。因此,B项错误,当选;ACD项正确,不当选。
2.6月6日,甲与乙达成合意,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约定一周后交付电脑。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即日起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脑的所有权于B.电脑的所有权于
6月6日转移于乙6月12日转移于乙
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
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答案:B 考点:占有改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6月6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但电脑并未交付,乙此时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约定一周后交付电脑即6月12日时完成交付,甲与乙于6月12日达成两个合意,第一个合意是乙6月12日取得电脑所有权,第二个合意是甲乙成立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故电脑的所有权自甲乙达成占有改定的约定之日起,即自6月12日起转移于乙。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应注意的是,6月6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但电脑并未交付,也并未约定借用,也即未具备占有改定所需要的两个约定,不构成占有改定,6月12日才构成占有改定。
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
考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承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 A选项,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
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不选。 B选项,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
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
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当然,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题中房屋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
权依然属于丙,故B项错误,不选。 C选项,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则其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死亡后,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丁可以直接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
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必须先行办理登记。由于丁并未先行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其赠与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外,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不选。
4.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答案:A
考点:更正登记,债的内容——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丙的取得应当
是继受取得,故D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果甲要完成更正登记,需要经过书面记载的登记权利人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在没有经过名义登记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甲是不能实现更正登记的,故A项正确。
5.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
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 考点:预告登记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虽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乙公司已申
请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且未同意设立抵押权,故该抵押权设立无效。另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本题中甲公司为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因预告登记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甲与银行之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有效。故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6.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应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B.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市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C.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申请人申请之日起规定的除外
30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
D.登记机关主要是形式审查义务,极少数情况下有实质审查义务;赔偿责任通常属于无过错责任,异议登记除外答案:D
考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登记机关的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A选项,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 D选项,登记机关主要是形式审查义务,极少数情况下有实质
D选项正确,当选。
审查义务;赔偿责任通常属于无过错责任,异议登记除外。因此,
7.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甲所有,房屋由甲使用,产权证由甲保存。后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针对上述案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B.异议登记期间,无权处分人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过户手续,丙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C.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更正
D.甲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 考点:异议登记
解析:本题考查异议登记。 A选项,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登记薄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如果登记权利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丙虽不知情,但仍不能因善意
取得而获得房屋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需“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更正登记。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如果异议登记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而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8.林某与房屋开发商王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年后交房,林某于2016年5月1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1日王某因投标需要,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林某所买的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王某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D.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答案:C 考点:预告登记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1)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2)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林某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王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某所买的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故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预告登记阻却了抵押权的设立。故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正确,当选。
9.甲因买房需要,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越野车抵押给朋友乙,并签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之后,甲又将越野车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针对上述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抵押权B.抵押权因未进行登记,故乙不享有抵押权C.对该题中的丙不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乙可以向丙主张其抵押权答案:A
考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解析:本题考查登记的法律效果。 A/B选项,所有的动产抵押权都是意思主义,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比如机动车抵押,如果抵押合同已生效,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受让人未行为“涤除权”的,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本案中,以越野车抵押,虽签订抵押合同,但并未对该抵押权进行登记,在此情形下,抵押人甲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抵押权人乙便不能以越野车上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丙。D选项错误,不当选。10.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乙在保管期间,对该电脑心生喜爱,于是经甲的同意,二人达成电脑买卖协议;丙代为保管丁的一幅名画,戊欲购买丁的名画,于是与丁达成协议,并约定由丙将此画交付于戊。针对上述案情,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的交付行为属于占有改定B.甲的交付行为属于简易交付C.丁的交付行为属于观念交付D.丁的交付行为属于指示交付答案:A
考点: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解析:本题考查观念交付。 A、B选项,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电脑,电脑由乙先行占有,占有在先,
之后再发生买卖行为,改变动产物权的,属于简易交付。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 C、D选项,指示交付是指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本案中,丁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戊,符合指示交付的特点,属于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属于观念交付。故C选项和D选项均正确,不当选。
11.下列情形,哪个选项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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