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二○一五年五月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月子会所 ”项目的钢结构优化设计、制作、安装事宜(以下简称“钢结构”)达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月子会所钢结构隔层、钢结构电梯井道等工程()
1.2工程地点:友谊西路 号
1.3工程内容:详图设计、制造、安装本项目地面以上的全部钢结构及屋墙面系统(详见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等附件)。
1.4总工期:35天
1.5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6日
第二条 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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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提供工程安装所需水、电线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1.3负责确保安装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1.4保证乙方吊车进场行走路线,吊车场地夯实,有足够大地耐力,不陷车。
2.1.5向乙方提供钢结构拼装场地,租借材料、重要工具临时存放仓库。
2.1.6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1.7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1.8甲方应严格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乙方责任:
2.2.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并确保符合设计图纸(此处设计图纸指乙方提供给设计院并经设计院审核盖章的施工蓝图)的要求、确保本工程使用要求和技术附件的条件。
2.2.2根据设计院审核盖章的施工蓝图进行加工制作,加工和安装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本工程使用要求,绘制施工详图,编制并提供四套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钢结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审图工作。
2.2.3及时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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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按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用的用电、机械、防火等设施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2.5遵守地方政府和小区管理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及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2.2.6做好施工现场原建筑的保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2.2.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2.2.8负责现场钢结构构件的卸货工作。负责所卸材料的清点、整理、堆放、保管、搬运等。
2.2.9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2.2.10乙方负责地脚螺栓的预埋,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施工后进行复测。
2.2.11必须在施工制作、安装等阶段按时填写有关质量监测等施工资料,不得后补;并对甲方或监理的检查验收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2.2.12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清除钢结构安装产生的建筑垃圾。
2.2.13乙方对所安装钢结构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两年,但质量保证为设计年限。
保修期从竣工之日算起。竣工之日定为竣工验收之日或甲方开始投入使用之日。
2.2.14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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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国家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条 工程进度
3.1乙方收到预付材料款后三日内,开始进场施工。
3.2乙方完成钢结构加工制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发运进场的具体时间及方案。
3.3乙方应在安装开工前3天,将施工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2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已经批准。乙方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3.4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4.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4.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
3.4.3不可抗力。
3.4.4甲方不能按合同按时付款。
3.4.5非乙方原因验收或其他配合土建、安装单位交叉施工等拖延时间。
3.5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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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3.6乙方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始安装,应在3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2天内签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签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7安装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3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4.1甲方若在设计图纸确认后,要求变更钢结构设计或已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条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4.2安装中甲方要求对设计进行变更,获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之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4.3变更内容:
4.3.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4.3.2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发生下列情况,可调整本工程价款,调整本工程价款以工程量签证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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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合同中约定工程数量以外的工程量增减;
4.5.2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不在此范围)。
4.6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相应调整本工程价款和顺延工期:
4.7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乙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九条方法解决。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5.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小写:240000 .00元整)(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本价格已包含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一切费用;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自己承担;本价格为本工程包死价。
5.2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材料预付款。
5.3主钢构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
5.4土建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进度款。
5.5合同总价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安装结束一年之后,钢结构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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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六条 验收和结算
6.1钢结构或钢材运到工地现场前,乙方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其发运日期以便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上的便利,例如提供现场物资存放的道路、场地及水电供应等。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后,甲方应及时验查货物质量。
6.2钢结构或钢材到达现场,乙方应用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检验。若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安排配合乙方进行验收,则乙方可以认为甲方已默认验收合格。
6.3如在验收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与设计图纸、合同等不符合,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退换或修复,达到合同要求。如有争议,甲方或监理可申请西安技术监督局就产品质量、规格、性能进行检验,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4工地现场的卸货由乙方负责。
6.5乙方应认真按合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检查。检查应不影响安装正常进行,否则工期顺延。
6.6主结构及次结构安装完成,工程进行中间验收,乙方在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后甲、乙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否则可视为中间验收已经通过。
6.7钢结构安装全部完工,乙方按国家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规定的钢结构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在5天内进行钢结构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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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部分钢结构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尾完工时,双方订立协议明确责任。
第七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7.1乙方对产品作出下列声明及保证:
7.1.1所有材料为全新、未曾用过。
7.1.2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是以国家相关规范、规程为标准,并满足本工程使用要求。
7.2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产品送达工地现场安装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如产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会免费提供维修服务。此产品质量保证不包括因不当处置产品引致之问题的损失。
第八条 技术资料和单据
8.1乙方应在产品送达工地现场时,把下列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8.1.1制造厂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及相关制作资料。
8.2乙方应于产品运出后,把下列单据交给甲方:
8.2.1交货清单一式贰份。
第九条 违约与争议
9.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人误工、机械停滞,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费用问题。乙方不能按协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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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完工,每逾一天,乙方付给甲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9.2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协议,应提前5天通知违约方,之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3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灾害性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0.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三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给另一方确认。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事故终止三天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信件证实。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执行超过12周以上的,双方应就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10.2.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0.2.2所需清理修复的工作,双方另签协议。
第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1.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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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
12.1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2.1.1本合同条款;
12.1.2技术附件;
1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2.1.4最终报价;
12.1.5工程量清单及优化后最终版的图纸;
12.2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一致,按第九条争议的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完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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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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