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各区域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的公司员工。员工是指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受聘于公司的所有正式人员和适用人员。临时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用人原则:择优录用,任人唯贤。
第四条 本条例没有涉及的问题,适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与权限:
1. 负责劳动用工制度的拟订、检查与修订;
2. 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
3. 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异动等各项手续,内部设专职人力资源管理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员的职责
1.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公司劳动用工合同;
2. 经择优招聘合格录用后,代表总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 负责员工的考勤记录及统计,监督员工,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4. 准确提供员工的人事信息,保管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
5.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制订公司员工的薪金、福利及奖惩规定;
6. 组织公司员工参加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凡属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均按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1. 公司劳动合同是确定和保证公司(甲方)和员工(乙方)之间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2. 新进员工符合录用条件者,先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签订权限与程序
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章程,由董事长签订;
2. 公司其他员工由总经理委托管理部与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和义务;
2.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安排员工劳动岗位和工作任务,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3. 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和时间从事劳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公司检查、考核和监督;
4. 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的管理部门,履行检查、监督劳动合同签订执行的职责;
5. 公司工会组织履行督促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调解、劳动合同有关争议事宜的职责,应对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议,促使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1.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
免予试用期。
2. 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经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 合同的解除:
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2乙方有违反鄂捷物司(2010)第3号文件所规定内容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3.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3.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4公司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确定为被裁减人员,可按规定解除合同;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3.5.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5.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5.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有权与公司解除合同:
3.6.1在试用期内的;
3.6.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6.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提供工作条件的;
3.7公司股东单位原正式在册员工经原单位同意批准,到本公司工作的,特殊情况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必要补充,专项协议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
3.8合同的终止:
3.8.1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但员工在医疗期、孕期、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哺乳期满为止;
3.8.2在其他情况下终止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共同商议决定。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1.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依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一方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资料管理
1. 公司办公室负责执行《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手续,及时处理和上报本公司劳动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
2.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并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 本公司总部以及其他下属单位人员招聘以及考核严格按照鄂捷物司(2009)第1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员工异动
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特长和工作需要调整工作。调整前各部门可以向公司领导陈述意见,一经决定,任何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部门应合理安排被调整员工
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工作调动,经由总经理审批后,管理部以文件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跨部门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经理同调出部门经理协商后,提交总经理审批,调入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管理部,再由管理部发调令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员工调动,由部门主管提交部门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以上各级人员异动申请批准后,由当事经理报交管理部做好人事档案登记工作,并通知财务部做好薪酬计算工作。
第六章 劳动出勤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员工考勤制度严格按照鄂捷物司(2010)第3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假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员工事假、病假管理严格按照鄂捷物司(2010)第3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1. 参保对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 具体实施办法:
2.1员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医疗保险险种,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2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管理部按所定标准统一造册,财务单列计入成本;
2.3管理部统一向社保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及手册。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疗报销管理
1. 医疗管理原则。公司医疗管理按照门诊、住院补助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后,要与保险公司签订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报销;
2. 住院申请。员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住院当日起2天内向公司管理部申报,再由管理部与保险公司联系具体赔付事宜,凡不按规定日期申报,影响本人医药费报销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员工辞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经理签发意见后交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四条 辞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应到管理部领取《员工离职手续办理通知单》,按通知单程序在交接期内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经管理部验收同意解除劳动合约后,员工方
可离开公司。
第二十五条 辞职人员离职后公司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 辞退、开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员工的辞退、开除严格按照鄂捷物司(2010)第3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办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办公时间应坚守岗位,接待来访,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时间不得离岗、串岗。
第二十八条 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办公桌面摆放整齐,上班时间不得高声喧哗、聊天、搬弄是非,以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上班须衣着整齐,语言文明,不得穿拖鞋、背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内,除联系公务外,员工不得因接打电话谈论私事而长时间占用公司电话,妨碍联系公务;工作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
第十三章 工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原则
1. 工资管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 员工工资依据社会总体水平,公司效益情况,物价指数变化,员工绩效等因素确定;
3. 总公司派驻各区域分公司员工,按当地的工资标准,给予地区生活补贴;
4. 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各分公司核发;
5. 员工对其工资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打听、泄露,违者扣发其一个月的工资;
6.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任命的高级职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工资给付
1. 工资计算期为上月全月时间,次月8日为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顺延);
2. 实行轮休制的员工,按实际出勤工时计算其固定工资;
3. 员工解雇或申请离职时,依当月出勤天数乘以月薪比例(1/22计算),各种津贴和奖金不予给付;
4. 工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上的尾数产生一律计算到以元为单位。
第十四章 权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1. 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 员工有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的权利。
3. 员工有按所付出的劳动,享有报酬的权利。
4. 员工有按法规享受休假的权利。
5. 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权利。
6. 员工有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7.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
8. 员工对是否享有以上第一至七条权利有选择权。
第三十四条 员工的职责
1. 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的集体荣誉和对外信誉,严守公司机密;
2. 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3. 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各级管理干部必须身先士卒,爱护部属,不谋私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人事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执行的情况,员工可以向管理部提出负责任的上诉,直至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谈论通过后实施,并可视情况加以修改。
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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