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开海口市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一等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正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软座、人员,事业单位比照正副软卧) 厅级出差标准执行人员 副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软座、人员,事业单位比照正副软卧) 厅级出差标准执行人员 正副处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比照正副处级出差标准执行人员 其余人员 软席(一等软座、软卧) 头等舱位 一等舱 普通舱位凭据报销 (经济舱) 二等舱 普通舱位凭据报销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三等舱 等软席、软卧) 普通舱位凭据报销 (经济舱)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正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八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 给予补助。
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末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己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末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正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在600元以内凭据报销。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在400元以内凭据报销。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在300元以内凭据报销。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委托各省、市、县采购的定点饭店住宿,各地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小差会议定电饭店网站(http://www.hotel,gov.cn)查询。因特殊情况到非定点饭店食宿的,食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括省内),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用于接待的饭店(食堂)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第十七条 出差入员连续乘车(船)超过1 2小时(含1 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 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费的,不重复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持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阼以及参加名,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释开支规定执行。挂职或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 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合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
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 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学习期间放寒暑假的,该假期不发补助。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前两款规定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藉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王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级,正副处(局)级有关待遇的,继续比照机关正副厅(局)级,正副处(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长,正副处(局)级的管理人员,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厅(局)级,正副处(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海,市远郊区出差办事,当天不能往返必须住宿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海口市内(含远郊区)出差办事当天往返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市级直属外派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差旅费应持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出差
回来后向单位财务甲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式直接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如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可参照执行),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制发《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财行[1 997)08号)中关于差旅费及派出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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