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调查)笔录制作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及意义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以及当事人就案情进行陈述、辩解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制作询问笔录,一方面可以查明案情,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前的准备
询问前准备的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询问。
(一)及时组织询问人员。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在询问中,询问人和记录员应有明确分工。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相应加强询问力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工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到底,不要轻易更换询问人员。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
(二)熟悉研究案件材料。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件材料,只有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才能明确询问方向,把握好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找准突破口,选择适当的询问途径。
(三)研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在准备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掌握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或征
询权威部门意见。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有关材料,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询问之前应有一定的了解,熟悉法规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和含义。
(五)研究制定询问方案。确定询问顺序,包括从哪里问起,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样扩展深入等内容。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三、询问笔录的基本制作过程梳理
(一)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询问笔录纸。询问笔录首页要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询问笔录纸,次页用印刷的笔录续页纸记录。
(二)要按笔录纸设定的格式内容填全。准确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及其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表明询问人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
(四)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记录完整、准确无误,书写工整。如果询问是分几次完成的,则每次询问都应制作笔录,并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系统、完整的记录。
(五)询问结束,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盖章或以其
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同时,笔录最后一页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或“以上看过,情况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签及拒签原因,并要求在场人员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四、询问内容及类型 (一)询问的内容 1、辅助内容
辅助内容是指有关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及各自的基本情况;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回避权、核对笔录、允许修改并按手印、逐页签名或盖章、签署时间、办案人逐页签名等。辅助内容体现询问程序合法与否,是询问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
2、主要内容
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笔录的核心,能否起到有价值的证据作用,关键看主体内容是否清楚、全面。主要内容体现在询问的五要素中:既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
因此,询问人员要对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所采取的手段、实施过程、结果、目的以及该事实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询问了解清楚,记录准确。
——何人:一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实施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经办人(自然人)。三是该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何时: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何地: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途经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
——何因:实施违法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行为过程。
——何果: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比如说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1、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①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其在本地区的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所任职务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二是以提问的方式搞清现场发现的证据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否则,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排除疑问,剔除虚假证据。三是通过提问,搞清现场涉案人员的职务及违法情况。
③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
过,在各时间段中投资分利状况等问明白,记清楚。
④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
⑤掌握参与违法的其他人员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电话、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摸清案件事实。
⑥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嫌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由此及彼,拓展线索。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总之,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巩固和扩大办案成果。
2、重点询问
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询问。重点询问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关键点及切入点。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②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如询问某一事实,既要突出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这五要素,又要查清违法手段、涉案情节、涉案财物、参与人员等等。
③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过,在各时间段中投资分利状况等问明白,记清楚。
④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
⑤掌握参与违法的其他人员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电话、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摸清案件事实。
⑥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嫌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由此及彼,拓展线索。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总之,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巩固和扩大办案成果。
2、重点询问
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询问。重点询问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关键点及切入点。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②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如询问某一事实,既要突出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这五要素,又要查清违法手段、涉案情节、涉案财物、参与人员等等。
③注意证据的相互印证。
④询问程序的合法性。除在前面所讲到的执法时要有两名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外,询问时应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
出其放弃陈述申辩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
3、通问
又称全面询问。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取得充分证据之后,要求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按时间先后,或按违法性质,从头至尾再作一次陈述或申辩。
五、询问技巧: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一)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
(二)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战术。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
(三)要注意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这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询问,是我国法律所摒弃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询问与记录是构成询问笔录的两个重要部分,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
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调整好语速。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记录重点,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六、询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询问的时机。办案要求的时间性很强,询问宜早不宜迟。
(二)询问的地点与场合。一般选择在违法现场、行政相对人住所地或执法机构所在地进行。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要个别进行,其他无关人员,特别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在场。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必要时要求被询问对象提供身份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姓名,也就是承担行政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在询问行政相对人时,其姓名、年龄应当与其身份证明一致,否则就极有可能酿成行政违法。当被询问人是证人时,姓名或年龄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违法,但这会影响到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四)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和记录人员都要熟悉案情,询问前表明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
(五)告知被询问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知情权、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辨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同时负有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等义务。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在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那当然更好,因为我们主观上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
(六)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
(七)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按照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如实记录。方言土语尽可能记得原汁原味。
(九)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有困难是坏事也是好事,困难会逼着人想办法,困难环境能锻炼出人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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