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等级检验评定,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1.1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1.1.1 试件的留设
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时间的留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常称商品混凝土公司)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留置试件。
1.1.2 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1) 取三个试件的平均值;
(2) 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取中间值;
(3) 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1.1.3 标准试件混凝土强度
评定现浇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
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即将非标试件的抗压强度乘以折算系数,GBJ107-87的《标准》规定折算系数分别为:
(1) 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2) 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1.1.4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当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件的全部强度代表值评定。
(2)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
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mfcu≥fcuk+0.70
fcumin≥fcuk-0.70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fcumin≥0.85fcuk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fcumin≥0.90fcuk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平均值(N/mm2); fcuk—设计的强度标准值(N/mm2); 0—验收批强度的标准差(N/mm2); fcumin—同一验收批强度的最小值(N/mm2)。 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0=0.59/mfcui
式中:fcui—前一检验期内第
i验收批混凝土试件中强
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m —前一检验期内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
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每个检验期内不应超过3个月,且在该期间内验收批总
批数不得小于15组。
(3)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不能满足上列(2)款的规定时,或在前一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强度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代表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mfu-1Sf≥0.9fcuk
cufcumin≥2fcuk
式中:Sf—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m2),
cu当
Sfcu的计算值小于0.06
fcuk时,取
Sfcu=0.06fcuk;
1、2—合格判定系数。
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Sf应按下式计算:
cuSfcu=
22fnmfcucuii1nn1
式中:
fcui—验收批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值
(N/mm2);
n—一个验收批内混凝土试件的总组数。 合格判定系数,按表1.1.4-1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表1.1.4-1 试件组数 1 10~14 1.70 0.90 15~24 1.65 0.85 ≥25 1.60 2 注:上述为采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详见GBJ107-87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4) 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此时,验收批混凝土的强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mfcu≥1.15fcuk
fcumin≥0.95fcuk
1.2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的允许偏差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中主控项目8.3.1条及表8.3.2-1,8.3.2-2的规定或详见3.2质量控制目标值。
1.3 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及进场在监理见证下取样的复试报告。
(2)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及质量评定记录。
(3) 配合比、计量、搅拌、坍落度、养护和施工缝处理的施工记录。
(4) 技术复核。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4 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其质量主要指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混凝土强度和混凝土抗渗。
(1)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在合同中注明。
(2)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和坍落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未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3) 预拌混凝土厂应提供3.3.1.2条款所列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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