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监察审计工作内容及程序
1、工作内容
(1)对管理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签证、三个评审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况、各专业公司财务审批权限执行情况等;
(2)对公司各部门行政领导人、所属专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中、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进行审计)。
(3)对所属专业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对外投资及其他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4)根据管理公司领导人要求及专业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①对公司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②对专业公司因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进行审计;
③对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④对重要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⑤对所属专业公司进行承包兑现审计;
① 对重大经济合同、购销价格、大修理费用、维修费用进行审计;
② 对重要资产、负债、损益项目进行审计;
⑧对专业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⑨其他需重点审计事项。
2、工作程序
(1)编制审计方案
根据公司及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发送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实施审计
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于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4)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时,提出审计报告,报管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审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
(5)下达审计决定
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计划监察审计部;
(6)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可组织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议异,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公司总经理提出,由其作出处理。
(8)计划监察审计部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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