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出纳业务 1.1.1出纳业务的定义
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1.1.2出纳管理工作内容
(1)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本行出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3)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4)出纳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5)现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6)现金库存的核定与调剂;
(7)金库新建、改(扩)建可行性方案及启用的提出、审批、验收;
(8)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9)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10)参与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11)出纳人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12)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13)票样的管理;
(14)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15)出、入库的管理; (16)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
(17)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18)保证现金的供应;
(1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1.1.3出纳业务活动内容与办理原则
(一)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 (1)柜台的审核与监督;
(2)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及调运; (3)现金的出、入库; (4)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5)假人民币的收缴;
(6)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及尾款箱的保管; (7)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
(8)代理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 (二)业务办理原则
(1)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2)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3)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4)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5)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6)中午碰库、日清日结; (7)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8)双人管库、双人解款; (9)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现钞出库;
(10)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 (11)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1.1.4出纳业务机构和人员、出纳人员的义务
(一)机构和人员
(1)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合理配备出纳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
(2)出纳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徽商银行会计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反假货币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过点钞、反假等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3)各管辖行必须在会计结算部设立出纳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总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分行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4)金库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金库主任由负责出纳工
作的分管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金库设管库员2名、解款员2名。
(5)金库主任、副主任不得兼职金库管库员、解款员、清点员工作;金库管库员、解款员不得相互兼职;金库人员名单报总行出纳管理部门备案。
(6)管库员、解款员、清点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二)出纳人员的义务 (1)维护徽商银行信誉; (2)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的鉴别; (3)宣传、爱护人民币; (4)为客户保密。
1.1.5柜面业务、现金调拨、上门收款业务
(一)柜面业务
(1)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交款回单。
(2)收入现金应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收妥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联机登记《现金收付登记簿》,并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业务清讫章”。
(3)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业务清讫章”,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联机登记《现金收付登记簿》,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5万元以上(含)的大额现金必须换人复点。
(4)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百张(硬币50枚或100枚)为把(卷),拾把(卷)为捆。成捆纸币(硬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10把为一捆。
(5)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
残损、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标准兑换,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残损外币不予兑换。
(6)中午停止营业,要进行账实核对,现金、实物须入箱加锁进库(保险柜)保管,库房(保险柜)必须有监控覆盖。
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应在营业机构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监督下及时清点尾箱现金,现金碰库核对无误后,将现金尾箱入库保管。
(二)现金调拨
(1)同一城市内的总行金库与分行金库之间、分行金库之间、分行金库与支行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由保安公司负责押运,调拨双方可安排人员跟车办理或者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不安排人员跟车办理。安排人员跟车办理的,调拨双方在监控下当场验
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办理交接;不安排人员跟车办理的,现金封包、开包清点及与保安公司交接必须在监控下办理。
(2)不在同一城市内的总行金库与分行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由保安公司负责押运,分行金库安排2名解款员跟车办理,调拨双方在监控下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办理交接。
(3)不在同一城市内的分行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由保安公司负责押运,现金调入分行金库安排2名解款员跟车办理,调拨双方在监控下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办理交接。
(4)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由2人以上在监控下操作。
(5)分行金库之间现金调拨,须经总行会计结算部、监察保卫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支行向分行金库提取和缴存现金须经支行分管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营业部主管批准。
各级行金库现金出、入库业务须经金库主任或由其授权人批准。
(三)上门收款业务
(1)开办上门收款业务的网点,必须事先逐户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分行会计结算部和监察保卫部报告。
(2)上门收款业务小组的所属部门或营业网点要指定专人
担任负责人、监督员,具体组织上门收款业务工作,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跟踪监督上门收款业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走访缴款单位,并配合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做好上门收款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3)上门收款运送款项一律由各分行安全保卫部门安排武装押运,严禁徒步或使用自备车辆上门收款。
(4)采用收款人员跟车运送上门收款款项的,必须坚持双人收款、相互复核,严禁一人办理。
(5)采用收款人员不跟车运送上门收款款项的,银行、缴款单位、保安公司必须补签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收取的款项必须封包交接,在监控下拆包清点。 1.1.6出纳中间业务、人员业务交接
(一)出纳中间业务
(1)出纳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代保管尾箱及金银业务等。
(2)代理发行基金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3)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必须经上一级行批准。
(4)开办其他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上级行备案。
(二)出纳人员业务交接
(1)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时,须对保管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点交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手续办妥前不得离岗。
(2)出纳人员工作调动,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由本机构负责人监交。
出纳人员请假临时离岗应办理交接,由主管监交。
(3)保管金库(保险柜)密码人员调动须立即更换密码。 (4)金库提缴现金,管库员与解款员须验看券别、逐捆卡把并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当面交接清楚。 1.1.7金库管理、机具配置管理
(一)金库管理
(1)金库设置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要求。 (2)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必要防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3)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4)使用钥匙的金库(保险柜),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同一金库门(保险柜)的不同的钥匙。
(5)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
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6)使用密码的金库(保险柜),每人只能保管其中一组密码,严禁同一人同时掌握几组密码。
(7)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金库正、副主任共同密封,并由金库正、副主任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密码)丢失、遗忘、损坏等特殊情况,副钥匙(密码)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总行备案。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备用门正、副钥匙及密码按照副钥匙(密码)管理办法封存保管。
(8)寄库的箱(包)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二)机具配置管理 出纳机具配置标准如下:
(1)金库至少配备1台纸币清分机、1台自动捆钞机、1台复点机、2台点钞机、2台扎把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硬币清分机、包装机。
(2)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1台自动捆钞机、根据业务量配备点钞机、扎把机,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名柜员配备1台点钞机、1台扎把机。
(3)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必须配备外币鉴别仪、外币点钞机。
(4)营业窗口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机具。
1.1.8监督与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机构人员管理; (2)业务操作规程; (3)制度执行情况;
(4)库存(尾箱)现金、实物及金库管理情况; (5)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6)安全防范设施;
(7)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收付差错率、现金备付率; (8)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9)外钞调运情况。
(二)总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10%;分行金库主任每年查库不少于1次;分行金库副主任每月查库不少于1次;分行现金出纳主管每周查库不少于1次;营业机构主管行长每月核查尾箱不少于1次;营业机构营业部主任每周核查尾箱不少于1次。
(三)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分行查库每年最少1次,分行金库覆盖面100%,营业网点现金尾箱覆盖面不少于30%;分行会计结算部每季对支行所有现金尾箱检查不少于1次。
(四)查库必须使用“查库专用介绍信”。“查库专用介绍信”由各级行会计结算部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签开。
(五)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办理规定的检查手续,对不履行
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1.1.9错款及案件处理
(1)收付现金发现错款时,立即向营业部主任和分管行长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登记《徽商银行出纳长短款登记簿》。确认为错款无法处理的,根据财务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列作损益。
(2)调入现金发现错款时,应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财务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列作损益。
(3)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时,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况报告,由经手人、证明人签章,并经主管及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财务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列作损益。
(4)出纳错款,单笔金额3000元以下的,必须及时向支行营业部主任及分管行长报告;单笔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000元以下的,必须及时向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告;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必须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告。
1.2款箱运送业务管理
1.2.1基本规定
(一)款箱的封装及开启必须在监控下双人操作,款箱运送时的交接必须在监控下有2名以上人员办理。款箱在押运过程中必须加双锁密封运送。
(二)负责交接款箱的经办人员在确认押运人员、运钞车辆真实性(可通过照片、密码、指纹等形式)后,方可办理款箱交接手续。
(三)在款箱交接过程中,凡发现款箱损坏、锁具有被撬痕迹或虚锁等嫌疑时,调拨双方有关当事人必须会同保安服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监控下共同、及时开箱验数。凡发现款箱未加双锁或未使用专用款箱的,接收方应予拒收。
(四)各方在办理款箱交接时,必须由专人在纸质或电子款项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交接实物与登记簿内容一致。
1.1.2现金调拨业务
(一)现金调拨业务款箱的2把锁的钥匙由调拨双方各掌管一套,备用钥匙密封后由管辖行金库副主任入保险柜保管。款箱钥匙必须双人保管、单线交接,避免一人同时或先后掌管同一款箱的2把钥匙。
(二)系统内现金调拨业务必须由下级行先提出申请,由上级行进行审批,并安排武装押运车辆。经过审批后调出方办理现金出库,调出方已出库且调入方收妥现金后,调入方方可办理现
金入库记账。
(三)系统内调出方管库员必须凭《现金调拨审批单》、《现金出库单》办理现金出库,将《现金出库单》回单及清点完毕的款项放入款箱后封包,交运钞车运送至调入方。调入方管库员必须实际收妥现金并与随款箱传递的《现金出库单》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库记账。
(四)各级管库人员必须及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现金调拨完成情况,发现疑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汇报。除特殊情况经运营管理、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当日的现金调拨业务必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
(五)各级行金库向人民银行或金融同业办理缴款时,管库员必须凭由解款员填制并经金库副主任签章审批的出库凭证记账后,方可办理现金出库,管库员要及时向解款员索要缴款凭证回单。
(六)各级行金库向人民银行办理调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实际需要填制《现金调拨单》,经金库副主任批准后,交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解款员持现金支票到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金库提取现金,解款员必须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现金提回后,解款员立即与管库员办理交接手续。双人在监控下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核对总数,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手续。 1.1.3尾箱运送交接
(一)营业网点尾箱入库
(1)营业网点全天营业结束,尾箱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经业务主办和柜员本人双人核对账实相符后,在监控下双人双锁封箱并使用一次性封签密封。
(2)每只尾箱2把锁的钥匙由营业网点内双人掌管、单线交接,严禁一人同时或先后掌管同一尾箱的2把钥匙。备用钥匙密封后由营业网点分管行长及营业部主任装袋密封入保险柜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
(3)营业网点主办检查尾箱有无漏装、虚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加封。运钞车到达网点后,网点经办人员与押运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进行交接登记确认。非次日领取的尾箱须注明款箱序号及领取日期。
(4)运钞车接包结束返回金库后,管库员双人清点、验收尾箱是否完好,双锁一封是否齐全,无误后进行交接登记。
(5)管库员在办理交接时,要认真查验保安服务公司的登记交接尾箱与实交尾箱是否相符,无误后管库员与押运人员进行交接确认。
(6)尾箱入库结束后,管库员要双人清点、核对库存尾箱数量,确保收入和留存尾箱数量准确无误。
(二)营业网点尾箱出库
(1)各级行金库管库员每日按时开库,严格按照线路及出库需求分发尾箱。
(2)尾箱出库时,管库员要双人核对后登记出入库记录,
在外库或交接室与保安服务公司押运人员当面进行验收、清点尾箱。
(3)保安服务公司押运人员验收完毕后,管库员要认真查验保安服务公司款项交接登记记录与实交尾箱是否相符,无误后管库员与押运人员进行交接确认。
(4)尾箱出库结束后,管库员要双人清点、核对库存尾箱数量,确保发送和留存尾箱数量准确无误。
(5)尾箱送达网点后,保安服务公司押运人员在监控下交于网点经办人员,网点双人在查验尾箱封装、数量及编号无误后与押运人员进行交接确认。 1.2.4款箱运送管理及监督
(一)各级行运营管理、安全保卫部门必须按季对款箱运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突击检查。
(二)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要对款箱运送情况进行监督,款箱运送发现异常须及时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三)各网点必须按时双人在岗接箱。
1.3假币收缴管理 1.3.1假币的定义与种类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
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1.3.2假币的收缴
(一)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应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各机构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不得少于两名。
(二)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当场将该假币换人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该机构两名(含)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三)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四)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单位、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
(五)收缴假币的机构应向该假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六)各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一案一报,将收缴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会计结算部、监察保卫部、当地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
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机构收缴行为的。
(七)各分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上缴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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