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
流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
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 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 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 重的。
5、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 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遵守《禁止令》;
(3)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4)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定位手机要24小时随身携带,保持畅通。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为期一个月的入矫教育期一律为严管,而后视其表现情况调整管理等级)。
7、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1、每周电话报告一次; 2、半月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3、要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4、司法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个别谈话; 5、按司法所要求参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均不少于12小时;
8、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10、其他有关事项。
五、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并起立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六、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七、司法所与担保人签定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八、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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