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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婚姻继承法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 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确定婚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2、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

销婚姻,请求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当

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 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事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发生

效力。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

4、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因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被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感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5、 不适用感情破裂离婚的,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 探望权终止:未成年子女成年,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的权利人死亡。 7、 中止探望权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

8、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在医学上不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10、被收养人符合的条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1、 12、

送养人合法,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没有继承人先死,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

分相同同时死。

1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 14、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是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消灭。(收养关系应当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15、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特征;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遗产分配原则法定,调整法定继承的继承法的法律规范属于强行规范。

16、代为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适用条件: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的子女死亡事实,并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属于遗嘱继承。

17、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儿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转继承包括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

18、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一样。继承发生的根据不一样。适用的范围不一样。继承的主体不同。

19、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具备下列条件的才适用遗嘱继承: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0、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收胁迫或者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21、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的应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遗嘱无效。 22、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的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是要式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要合法。标的物是财产上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23、遗产分割应该遵循的原则;遗产分割自由。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物尽其用。

24:、遗产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保留共有。

25、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有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特征: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的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赠继承执行。遗赠抚养协议订立后,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只协议被解除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之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6、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作为加害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若行为人没有法律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2)过错。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3)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仅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损害。(4)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侵权。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推定过错原则实质是从侵权 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权,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也更有效的制裁了侵权行为。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

情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怎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不超过损害10%的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下列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所应承担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上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

3、无过错责任:又称客观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条件:行为。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意义: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适用情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责任。劳务接受者对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产品损害责任中,生产者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除外。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负的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上物倒塌致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害,地下施工致害)。

4、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加害人存在,加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共同侵权人包括共同加害人,教唆、帮助人、共同危险行为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2)行为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和共同故意与过失的结合。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不存在意思联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但能够指出谁是侵权人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共同加害

5、分别侵权是指数个加害行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地、分别地实施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的关键区别在于,虽然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如果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能够确定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6、连带责任的特征:(1)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2)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3)是法定责任,侵权人不能以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按份责任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适用连带责任的类型总结: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的连带责任。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7、教唆行为:利用言辞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诱惑、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构成条件:(1)教唆人、帮助人对他人实施了教唆帮助的行为(2)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3)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

金钱赔偿。条件:1主体限于自然人。2对象限于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财产权损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包括含人格利益的其他权益,署名权专利中的人格利益等)。3造成严重损害才能提起劲射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根据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没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9、见义勇为的侵权赔偿:逃逸了的侵权人实在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的,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得向受益人请求赔偿。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补偿的请求。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10、公平分担损失:是指双发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地分担损失。

11、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卫措施。具备的条件;防卫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现实的。防卫必须对行为人本人实施,而不能对行为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1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以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具备要件:危险具有紧迫性。紧急避险是必要的。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14、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用工单位也使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能赔偿后,其财产不足部分由监护人给予全部赔偿。单位监护人应当承担与非单位监护人同样的责任。

16、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而造成损害的,因无意识则无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毕竟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17、劳务提供者在劳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属替代责任。造成劳务提供者自身损害的,不属工伤事故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8、学校事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事故责任的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校事故的侵权人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校园事故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属完全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能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能人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责任,第三人没有承担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不是全部承担责任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

19、生产者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男孩。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受害者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0、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具备条件:侵

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要有严重的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发生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1、强制保险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赔偿限额原则。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交通事故赔偿中无论哪种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责任超过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再由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为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部分的无过错责任。

22、对于禁止饲养的动物侵权,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23、高度危险责任在免责事由上的差异: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战争、受害人故意。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5、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合同

1、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要件:要约必

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不存在默示要约。要约人必须是明确的。要约人应当具备作出要约所需要的行为能力)。要约必

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内容应具体明确。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具备要件:承

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我国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3、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

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居于附从地位。总之格式条款最大的特点是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意义:格式条款由于在订约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毕,因此采用格式条框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从而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弊端: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定完毕,当事人要么无条件的接受,要么走开,在订约过程中条款的制定者通常都是大公司、企业,他们在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内容对相对人常常显失公平,从而打破了民法所奉行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具有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先合同义务,或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事实。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

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即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2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未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5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没有限制性规定。

6、 下列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

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此相对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

8、 效力待定的合同:

9、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受到的损害。构成要件:须当事人对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下后履行方在对方未先行给付义务时而受到的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其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构成要件: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有先履行之义务,后履行方不得行使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须对方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约定的能力。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为提供担保。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都是延期抗辩权法定权利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提存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13、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法定权利。构成要件;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客观构成要件: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5、合同解除:是指在有效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协定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延迟履行主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只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地期限内仍未履行)。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合同法总则中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方的法定解除权,承揽合同中,定做人的单方解除权,货运合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出租人的解除权。) 16、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条件: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效力: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归于消灭。

17、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1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特征: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事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设定条件: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口头保证无效。

19、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免除责任。一般保证中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0、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含义:1定金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即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定金为金钱担保。定金既不是人担保也不是物担保而是金钱担保。3定金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一方即债务人向对方即债权人交付的金钱。定金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特征: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为成立要件。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担保为担保双方的债权。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2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以合同

有效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3违约责任是相对性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有主观错误。违约责任应承担的原则:完全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责任。减轻损失责任。过失相抵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22、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斥期间为一年。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但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发生赠与的撤销。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23、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24、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5、有优先购买权的民事主体:房屋承租人。合伙人。按份共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债的概述

1、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为相对请求权而非绝对请求权。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得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意义: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调整没有法律原因导致的财产利益的变动,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受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的根据(这是造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效力:不当得利已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返还的不当得利,还应该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1给付基于道德上得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给予抚养。2期前清偿,即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便清偿债务。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且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能行使。如在合同、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或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行为。意义: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养互助的概念。构成要件:有管

理他人事物的行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虚无法律上的义务。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服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他物权

1、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分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特征:1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这区别所有权,因为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效力:用益物权一经成立,权利人对物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和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用益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3、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依法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4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质。登记对抗主义。

4、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方便自己使用不动产或提高自

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特征: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应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或效益之提高。5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存在。此外,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5、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而且属于用益物

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而是对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

权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3内容不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而相邻权则为无偿。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为相邻各方,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6、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

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优先受偿。

7、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目的不同。设置用益物权是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

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的主权力,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

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其权利从属于债权的存在。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尽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8、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与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2抵押权的标的物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9、 能够设立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乡镇、村企业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10、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

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的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优先受偿。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2最高额抵押是为了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时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4最高额抵押权时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确定事由: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

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性质:法定担保物权。仅限于动产。不

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经届至清偿期,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4留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12、三大担保之间的区别:

13、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事实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

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生效要件:1行为人合格。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3 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4行为形式合法。包括口头、书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 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变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示公平的。 5、 合同可变或者可撤销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

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的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神奇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2无效的时间不。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只有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与该民事行为又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中发现为无效范围内的,也可以主张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无效,其他人不能享有撤销权。 7、 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否认权、抵销权、选择权、介入权、继承权的抛弃等

8、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

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1

条件应当是未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或商定的事实,就非法定性。4条件应市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双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

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期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付款。2

期限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期限须为确定的事实,但期限不一定用时间表示。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部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特征: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诉讼时效属于民法中的事件。3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人民院依强制力予以保护额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使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请求权,一般为合同、单方允诺、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必要费用等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如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适用诉讼时效。2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3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基于身份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的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助,除斥期间则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4、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

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继续进行的情况。事由:1不可抗力。2

其他事由。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代理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代管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发生中止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5、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

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事由: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起诉、请求、认诺)

物权总则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权利的范围不

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4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则不具有这种效力。5权利的发生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6权利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侧重于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 3、 在物权体系中只有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其他的都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中只有地役权是从物权,其他都是主物权。担保物权都是从物权。 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达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原则,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公信力。

代理

1、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

理人须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这与传达、居间相区别,因为传达人没有独立意思,而居间人则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而不合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因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代理。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

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行为未必对本人或者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狭义物权代理行为为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本人追认后,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能够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因无权代理而为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则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在一个月内未对无权代理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或者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行为或者合同,使民事行为或者合同不发生效力。

4、 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权代理包括代

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越权代理和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5、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物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

实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者是效力待定的代理,后者是有效的无权代理。意义:维护代理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基础,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的利益,并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相对人基于相信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

是判定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 他并未对他人进行授权。2无权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代理人身份为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明知但不作否认表示。3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这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4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公布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造成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而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6、 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将受托事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给他人代理,他人行为的后

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而转委托代理和复代理实质是相同的。特征: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于被代理人直接授权。2复代理必须在原代理权限范围内位代理行为。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贷复代理的法律后果。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无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就可以将委托事物转委托给第三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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