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医疗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年限,经核准确定,乙方的最长医疗期为 月,本次医疗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医疗期内,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及假条,逾期不交的,甲方将视为其医疗期终结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乙方应到岗上班,如未经批准不到岗上班的,甲方将按照规定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4、员工在医疗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医疗期待遇或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2)员工在医疗期内连续7天或累计15天无病假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5、员工在医疗期期间或医疗期期满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有指定医院开据的康复证明。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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