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汉族,x年9月17日生,
住址:xx市长宁区虹桥路号
被答辩人:,女,汉族,x年4月10日生,
住址:xx市路弄号XX室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作为出售房屋所有人与答辩人签署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x年5月18号,答辩人与签署了编号为2《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所有位于新场镇申江南路7777弄6号X室的房屋出售给答辩人。答辩人与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形成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其销售依法有效。
二、关于银行放贷与答辩人个人信用的问题。
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在拿出了足额首期购房款后,并在原告出具收据后的壹拾伍个工作日内,答辩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了齐全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报告编号:),答辩人信用记录显示其并无不良记录,而且在信贷审批查询记录明细表里显示,自x年06月23日起,贷款一直处于审批状态,并未显示已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状态,即对于答辩人的贷款发放情况及发放时间属于银行的工作范围,至今仍属于审批阶段,并不存在银行贷款因答辩人资信问题而未获批的情况。
三、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答辩人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36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83万元正。随着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接近,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致使合同至今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条仅约定贷款申请获得银行通过、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时答辩人要遵守的规定。但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无准确要求第二批购房款(贷款金额)的支付时间,即银行贷款的下发时间属于未知的时间,所以不存在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第二批购房款的情况。
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因为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第二批购房款(银行贷款)至今仍未下达,属于银行程序上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答辩人的贷款未获批准,违反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购房款的情况。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与事实不符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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