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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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加工的全部护栏板。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在*有限公司所采购的一批护栏板的镀锌加工业务,该批护栏板共计件,净重吨。*年*月**日中午,被告负责人将吨的护栏板从*有限公司拉走。当时约定要尽快加工该批护栏板。*年*月**日,被告负责人给原告打电话说“你的活干不成了”,并扣留了该批护栏板。经过双方及中间人的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并扣留该批货物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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