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规定的基本原则,现决定成立天津市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最少三人)××年××月××日在地址举行会议,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起人(并代表出资人)自愿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各出资人为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企业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及出资人出资份额如下: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 (发起人以外出资人出资见出资金额登记表)
四、并代表出资人一致同意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章程(草案)。
五、发起人负责筹建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份,发起人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请注册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年 ×月×日
出资人签名盖章
附件:
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草案)(略)
2、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金额登记表(出资人签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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