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重庆洪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车库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位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太极大道203号洪博欣苑负一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正式交付于乙方使用的时间是年月日。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车位租赁用途:只能停车。
第三条 车位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及税金:
1、乙方按3个月交纳一次租金,3×180=540元,本次价格是优惠价格,优惠期限至20_年12月30日止,20_年1月1日起恢复原价200元/月。
2、租金交纳时间:在每3个月期满提前10日内向甲方交纳。
3、乙方须对自己租赁的车位停车行为负责,依法按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各项税费;卫生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车位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 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车位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能转让和转租;如果甲方出售车位,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政府统一规划或自然灾害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4)任意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3)乙方擅自转租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金:贰万元,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内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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