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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规章制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市美术家协会(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LYAA)。

  第二条 **市美术家协会在**市共青团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全市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是党和政府及共青团联系广大中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省美术家和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共青团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市大码头路名仕院2号楼1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在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

  (二)在艺术理论和创作实践方面经常举办各神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举办展览、评奖、出版、发表、广播等活动,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建立健全**市美协艺术研究会及下设各画种的艺术研究会,以及建立各县区美术家分会,以便上下联系,共同繁荣美术创作;

  (五)加强与市县区电视、网络、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宣传和扩大我市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六)积极与各省、市美协和美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及通过美术作品展览进行学术交流;

  (七)创办《**市美术家协会》网站,搭建《**市美术家协会》微信平台,及时沟通会员之间的学术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国的美术创作及理论动向,推出新人新作,发展全市各县区美术事业;

  (八)积极联络全国(特别是籍)美术家,并各级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维护和平;

  (九)广泛与热爱和关心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和团体相联谊,以争取社会各界对美术事业的支持;

  (十)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美协有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有密切配合美协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中国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

  (四)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山东省美协、**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两次以上者;

  (五)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实际工作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脱离美术协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不遵守协会章程、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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