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南昌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拓展农副产品流通销售渠道,更好地促进农副产品就地转化利用,实现企业间互利互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农副产品名称

  本合同交易的农副产品为蔬菜、水果、鱼。

  第二条、交售日期、金额

  1、乙方必须在每月12日前,按甲方要求交售相应的货品,全年交售185万元。

  2、甲方应按照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有异议时,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等级、质量及包装

  1、产品等级:一级。

  2、产品质量:质量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

  采取由乙方送货的方式,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x甲方商店x(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甲方入库单时间为准。

  第五条、农副产品的验收

  实行乙方送货,以甲方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由甲方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质量标准进行验货,货物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单,甲方依据验收入库单对乙方进行结算。如在验收中对货物质量、重量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鱼类、水果、蔬菜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九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