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
甲方于20 年 月 日租赁丙方土地建了一瓷器修补厂(彩金厂),现甲方欲将该厂及设备转让。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厂房及设备转让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其有处分权的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受让。
二、转让标的位于长葛市赵岗路以东,东邻龙祥鱼庄,南至路,北邻田地。包括现有厂房北屋(砖墙,石棉瓦顶)31间(含1个窑炉)、东屋(砖墙,石棉瓦顶)12间(含2个窑炉),西屋3间平房。变压器一台200安、围墙等及该厂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乙方受让时,甲方应保证水、电、路畅通。
三、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无任何产权纠纷。保证转让标的无抵押、抵帐、出卖等影响乙方行使权利的情形存在,否则由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丙方同意乙方、丙方按照甲、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继续履行,由乙方按协议约定直接向丙方缴纳费用。
五、甲、乙双方共同同意以玖拾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格成交,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费。
六、乙方支付转让费后,甲方将转让标的交付给乙方。此后由乙方对转让标的享有所有权,乙方对转让标的.可自由支配(转让、出卖、改建、扩建等)。
七、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若有一方擅自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总转让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
丙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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