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台球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台球厅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北里20号楼三层,面积共800平方米。
2、台球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押金、承包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10内退还。交纳时间:为第一次交纳承包金时一同交纳。
2、承包金:乙方承包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三年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第四年至第六年为每年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季付。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承包金到期前10天。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月交纳甲方。如有逾期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解除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台球厅给乙方经营,并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台球厅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4、负责台球厅内的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台球厅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台球厅内的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做好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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