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位于 (详细地址) 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产权属于 (企业或个人名称) 所有。经核实,该建筑物用地手续合法,用地场所为 (工业或商业) 用途,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该场所作 (经营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用途。
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证明单位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部门、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2、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顺府办发〔20xx〕160 号)规定,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向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其它事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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