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银枫家园全体业主:
鉴于银枫家园部分业主在所谓中北路社区的“确认”下。将于201X年4月18日至26日,就“终止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及全体在任委员的资格”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公告如下:
第一:罢免业委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根本没有罢免业委会的职权。业委会只有在有候选人的情况下增选或改选。因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终止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及全体在任委员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结果是无效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强行召开的结果只能像让违规业主参选业委会委员一样,浪费全体业主的时间。(见附件)
第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工作小组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工作组及其成员,必须是全体业主经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予以确认的人员,而不是仅仅“经由联名业主确认工作组名单”。“联名业主”只有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权利,而并无单独组成小团体来确认工作组成员的权利。否则,工作组成员就失去了代表性和公正性,其组成和活动完全可以被少数业主操纵。
其次所谓“经由联名业主确认工作组名单”,也并没有表明是以何种程序或方法“确认”的该名单。其通知中只有工作组成员的自己签字,而这种签字除了说明他们是自我授权、强行代表银枫家园全体业主之外,不能合法地公正地说明任何问题。
第三:中北路社区的“情况告知”是极不负责任的违法干预行为
在20xx年春节之前,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已就业委会委员增选筹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后因增补委员候选人表示放弃参选资格,以致增选临时业主大会没有最终完成。业委会已经履行了组织临时业主大会的职责。
同时20xx年3月业委会再次向全体业主公示将在5月份召开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业主,完全可以在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投票决定重大事项。此时召集临时业主大会的所有提议,都可以与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合并进行。在此情况下,中北路社区支持部分业主另行召集临时业主大会,究竟是为了维护银枫家园的团结,还是导致银枫家园业主的分裂;究竟是有助于银枫家园的管理秩序,还是破坏了银枫家园的管理秩序。其结论不言自明。
我们认为,虽然依据相关规定,有超过20%业主的提议,就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够数的业主提议,临时业主大会就必须召开。因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物业管理规律,有两种情况下可以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1)相关事项刚刚经过业主大会(包括临时业主大会)的处理,没有经过合理期间的,相关业主不能以同一事项再行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否则,20%的业主只要没有达到目的,就可以反复召集临时业主大会,要么达到目的,要么使小区无法安定。(2)马上就要召开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时,应当将提议临时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放到由业委会正在组织的业主大会上一并讨论决定,不必另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这是因为,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合法组织,组织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当然职权,将临时业主大会事项放到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上讨论决定,正是尊重了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那部分业主的意志。如果在业委会正在组织业主大会期间,又可以另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势必导致一个小区同时召开两个甚至更多的业主大会,这样会造成小区的严重分裂与极度混乱。
第四:中北路社区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按照《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即使业委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委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才可以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见,“于10日内责令限期履行职责”是强制性的必要程序。
但中北路社区并未“于10日内”向业委会发出“限期履行职责”的通知。在此情况下,即使中北路社区错误地认为业委会没有履行职责,也要先行采取“于10内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的程序,而不应是直接通告什么“业主有权自行召开”。中北路社区的做法既是违反了法定程序,构成行使职权的程序违法,也扰乱了银枫家园小区的管理秩序,是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的态度是:
(1)中北路社区立刻撤销20xx年3月30日的“情况告知”;
(2)及时制止不利于银枫家园团结的所谓临时业主大会的组织活动;
(3)解散由部分业主私下组织的所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工作组”;
(4)告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积极参加业委会正在组织的业主大会,将其议题一并讨论决定。
我们将向朝阳区和北京市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时我们将对酒仙桥街道和中北路社区提出行政诉讼
此致!
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
201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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