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石油勘探、产能建设、地面建设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输工程、变配电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区道路、区队建设)及厂区配套、职工住宅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前期规划与计划、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统一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政联席会是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机构,行使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权,负责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分批投资计划。
(二)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投资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的组织机构,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并提请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公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是公司拟建项目前期设计方案监管机构,负责公司拟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审查工作。
(四)投资管理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落实及调整工作,建立设计单位准入资源库;负责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跟踪检查管理、项目结算初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完成x公司限上项目的预验收、竣工验收与后评价工作;负责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备案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与奖罚提出意见等。
(五)勘探部负责石油勘探项目建设所需资源的界定、资源配置、矿权获取工作;负责组织年度勘探方案编制,并监督、指导其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
(六)开发部负责开发方案编制;负责组织年度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并监督、指导其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参与注水及相关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艺技术方案的专业审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负责限上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负责组织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负责地面工程、配套建设等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负责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八)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筹措与落实,工程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经济评价等工作。
(九)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估算、概算、预算、结算计价定额、指标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制定;负责限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概算调整审查。
(十)审计部负责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决)算审计,负责对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手续、施工图预算、招标议标、项目合同签订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十一)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公司限上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职业卫生专业范畴内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三同时”工作;参与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十二)物资装备部负责设备购置专业范畴内的论证、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十三)科技与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科研项目专业范畴内的项目(包括中试、示范项目及新技术推广项目)论证、实施监督、指导、验收和效果评价。
(十四)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勘探、开发、注水、油气储运等的投资项目相关技术研究论证;负责信息工程专业范畴内的项目论证、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产运行部负责项目试生产、投运和达产达效标定工作,参与项目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工艺技术方案的专业审查工作;负责钻前费、钻前转征费审核,参与钻前费、钻前转征费计划落实。
(十六)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包括工程、设备物资、设计、监理及其他服务的招标;组织监督招标文件资料的统计分析与建档归档工作。
(十七)保卫部负责投资项目中与消防相关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方案审查;协调项目建设的消防建审,参与项目预验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务部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以及合同争议、纠纷申报处理等专业管理工作。
(十九)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实施、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具体项目的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方的职责,实行项目长负责制和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编制、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以及报批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任务。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层级,投资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简称“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一)以下项目为集团公司限上项目:油、气(页岩气)资源新区勘探项目;油、气(页岩气)产能建设项目;投资在3500万元以上(含3500万元)的地面工程所属集输、注水、变配电工程、油区道路(新建、扩建)等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科技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项目;职工住宅建设、办公、科研、培训用房,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产项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的所有生产类投资项目。
(二)以下项目为x公司限上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地面工程所属集输、注水、变配电工程、油区道路等项目;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 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上述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限下项目。
以上投资项目管理限额,x公司可以根据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发展与管理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重要事项管理。
第八条 x公司限上项目由x公司负责审批,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和现场实施。
第九条 限下项目实行备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x公司授权所属各单位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现场开工报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根据集团公司及x公司相关战略规划,以每2-3年滚动编制,并建立x公司投资项目储备库。经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平衡,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公司投资管理部每年以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库为基础开展项目前期(在立项之前开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以及评价)工作。未纳入集团公司、x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根据集团公司和x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需报x公司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其他项目(不分x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x公司审查通过后,提请x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并在提交x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一同上报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备案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依据。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以勘探、开发部署方案、整体开发方案作为项目建议书。审查通过后的石油勘探、开发方案,列入集团公司、x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等内容有重大变化或项目建议书批复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原料供应、产品市场、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即可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x公司初步论证并提出初步论证意见报集团公司,x公司限上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x公司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项目效益标准及资本金比例:勘探、开发项目内部收益率达到12%以上,资本金比例为60%;内部配套的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原则上内部收益率达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之内。超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艺技术基础上进行工程化的一个工程设计阶段,是为确定项目所有的技术原则和技术方案,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进度提供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即可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初步设计报x公司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初步论证意见报集团公司,x公司限上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限下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x公司备案。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设备购置合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以对引进订货部分先行审定。
对于超出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设计范围和设计标准的内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技术方案、关键设备选型与选用、主要材料选用及设计变更、引进范围变化、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概略计算。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就是该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审查重点是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内容,计价标准和概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集团公司依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提供书面确认意见,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复。
(二)x公司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根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
(三)限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各项目责任单位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x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如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设备选型、主材规格、项目选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变动或费用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主要包括定额、费用标准修订、外汇汇率较大调整、贷款利率较大变动等)导致投资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的调整程序是:对于因本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调整,应当先由建设单位内部预审,与原设计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编制变更报告,报x公司投资管理部重新审查,按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实施投资调整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应当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二十条 现场开工报告。已批准初步设计的投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市场和资金情况,及时编制现场开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通过后,适时启动建设。投资项目应当具备的开工条件是:
(一)项目法人或委托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的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七)项目法人或委托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九)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十)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3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二条 现场开工报告审批程序是: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开工申请报告,x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x公司限上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由x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
(三)限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由基层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报x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职能,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单位超越程序和管理权限擅自审批项目,对生产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加快工作节奏,但不能超越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x公司设立的设计单位准入资源库内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业务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勘探开发、工程建设、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环保、节能、信息化、设备购置、股权和债权投资等计划。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计划按时间顺序分为框架计划、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依照《综合计划与统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条件是,项目已按规定审查程序获得立项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当视年度资金筹措及市场情况,按照效益择优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专项投资项目计划(节能、科研技措、设备购置、输变电工程、信息化工程)实行归口集中管理。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意见,由投资管理部复审后,纳入x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钻前费、钻前转征费由基层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运行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投资管理部复审后,纳入x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x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包括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x公司限上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由项目长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投运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控制。与施工单位共同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一)项目质量控制应当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质量控制应当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应当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过程控制;
(三)施工过程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检、互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和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单位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杜绝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内容,或擅自改变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建成后其使用功能及安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同时与施工单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务:
(一)对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订立成本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到成本控制的责任者,并对成本控制措施、方法进行检查和整改;
(二)坚持节约支出、全面控制、责权利相结合原则,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对实际施工成本的发生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三)根据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采购和施工策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实际成本。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进度控制应当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可以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以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时间目标。
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组织、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材料、机械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流程,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控制点。
当项目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控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x公司有关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事故处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专业性较强和处于危险环境的工程和工序,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投资项目包括前期、建设期和竣工验收的所有技术文件、专项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各阶段会议纪要和施工纪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号、归档以及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集团公司、x公司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月报的统计报送截止日为每月25日。各单位应当于统计截止日前向x公司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由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章 项目验收、投用与后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核实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额,依据财务相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于次月10日前报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财务核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投资项目验收按照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预验收是指项目基本建成,为使项目建成投用而进行的预先审查工作。
(一)对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在各单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整体预验收。
(二)对x公司限上项目,在各单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x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体预验收。
(三)限下项目及所有钻前井场道路、油区道路、区队建设由基层计划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需要预验收的项目,应当先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压力容器、防雷接地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工程质量评定等专项验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各项专项验收手续,获得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第四十四条 预验收完成并由立项审批单位确认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投产的需要后,方可开展试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试生产的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试生产工作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二)x公司限上项目试生产工作由x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投资管理、工程管理、安质、保卫等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三)x公司限下项目试生产工作由基层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试生产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试生产方案编写、操作规程制订、原材料准备等工作。试生产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等费用,除设计文件中列入的投资外,其余均按照单项列入建设单位当年生产运行费用。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
(一)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实施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验收规定;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经标定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对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准备各项所需材料,验收完成后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下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二)对x公司限上项目,竣工验收由x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准备各项所需材料,验收完成后由x公司投资管理部下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对限下项目,竣工及所有钻前井场道路、油区道路、区队建设由基层计划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中标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先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预后评价,由x公司编制预后评价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其他项目的后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由x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
第五十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当从以下范围中选择:
(一)对x公司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x公司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调整投资方向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x公司认为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和运营效益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完备;
(二)项目完工投产后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和竣工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产运营1~3年。
第五十二条 x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的名称、专业类别、详略程度、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费用,根据项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定实施部门及单位。
第五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专业类别和建设规模,以及后评价工作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详略程度不同分为简化后评价和详细后评价。
(一)简化后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地面工程简化后评价模版和格式编写报告。
(二)详细后评价由x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五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建成(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当组织开展阶段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x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当有集团公司或x公司后评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当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对项目资金筹措情况进行落实,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筹措资金,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资金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计划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使用,同时负责编报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中标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有关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账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及x公司限上项目的工程最高限价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x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限下项目工程最高限价由各单位审定。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工程结算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x公司投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对集团公司抽查审计的部分重点项目,需报集团公司组织审计。其他项目(x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x公司投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审计部组织审计。工程结算送审及审计时效性为项目验收投用后12个月内完成,对送审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由基层单位予以书面说明,在剔除材料价格、政策性费用调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计划的建设项目,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基层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x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审计部进行审计,最后报集团公司组织审定。其他项目(x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x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审计部组织审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x公司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项目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
(一)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
(二)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故意造成单项工程缺漏,扩大范围“搞搭车”项目,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地点或内容;
(三)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四)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
(五)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或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
(七)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不按合同履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中介服务职责造成项目损失的,除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外,列入x公司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商务谈判。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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