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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总结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20xx年6月25日,在火车奔腾了一天一夜之后,我们支队一行8人,终于到达了位于滔滔黄河之滨的一座美丽古城——XX市,负责接待我们的翟处长用一口地道的口音,关切我们一路的行程,让我们这一群北方人倍感亲切。在XX市检察院学习座谈完毕之后,支队分为四个小组奔赴了不同的区县,我和张燕静同学实践的基地是XX区检察院,在接下来的两个周的实践中我们收获了很多。

  此次的实践的安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周在侦查监督科实习,第二周在公诉科实习,让我们近距离的感受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同时也让我对检察院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内容有了感性的认识。侦查监督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能,主要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有机结合构成我国公诉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公诉工作的效果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法律是刑事司法的根据,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的灵魂,公诉工作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公诉职责中,既要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又要准确把握和认真执行刑事政策。

  但在实践中往往有重指控犯罪轻诉讼监督的倾向,公诉工作以受理审查起诉为起点,其职责向前向后延伸拓展,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公诉工作的目的就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一方面,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公诉通过履行指控犯罪职责,追诉、惩治犯罪,同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谋求生存和幸福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以及其他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保证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当把握两者的关心,不能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对应当追诉的犯罪不予追诉,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成员也会失去安全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是对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规定的违反,在指控犯罪中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严格的公诉证据标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为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重法条忽视刑事政策或滥用刑事政策曲解法律规定都是很有害的,滥用刑事政策和曲解法律规定必然破坏刑事法治,不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也将导致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是机械的低层次,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可能会使公诉的法律效果偏离法律精神,社会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公诉工作应当以严格遵守法律为前提,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刑事政策为指导的原则下,公诉环节法律规定可以自由裁量的,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诸种疾病和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重刑威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一个社会过渡依赖刑法和刑罚,即使社会的短期治理有效,但更多时候像是一种“饮鸩止渴”,它既可能导致社会放弃从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强犯罪与社会对抗心理的危险,英国思想家边沁曾说过:残酷的法律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在重刑化思想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的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这对社会而言实际上是一种恶性循环。基于以上因素,轻刑化正成为世界潮流,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标志,这也与我们一直倡导的和谐社会更契合,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但是要严肃“轻刑化”背后的“内部掌握”,将“轻刑化”作为考核的指标,后面更严重的问题可能是“有罪不查”,小案不立。做好基层法律工作,要有一颗爱民之心,司法为民的人本理念在基层的意义或许更为明显,就要融入百姓之中,用真情办案,与此同时,对被害人的权益给予高度关切。

  说到检察院的工作,就绕不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关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即检察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原则理论体系中我国所特有的原则,分工负责是基础,目的在于防范司法权的过分集中,造成司法权的互相擅断,互相配合是为了保障三机关在完成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任务上的互相协调;互相制约是分权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和有效纠正错误。在刑事诉讼中,这两项原则对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由于对配合、制约、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导致出现偏差,或者重配合轻监督,或者护士公、法两机关对自身的制约。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贪腐。

  法庭庭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彰显正义,在实践过程中有机会“零距离”感受了法庭庭审,旁听的是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李涛,男,22岁,给一同乡打工,后因工作原因和老板闹翻,向老板讨要一年多的工资5000元,因索要未果,趁老板不在家时持刀将老板娘扎伤,看到老板娘血流如注,李涛逃跑后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老板娘被及时送往医院,后经鉴定老板娘伤情为轻伤。庭审中,李涛称其因为老板不顾情面辞退自己,并拖欠自己的工资5000多元,老板不义在先,自己一时气愤就想买刀对他们进行报复。在回答法官的询问时,李涛对自己罪行的并没有深刻的认识,还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自居,振振有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犯罪的定性问题,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据承办的检查员介绍,李涛在刚投案的供述中承认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收押后再对其讯问时,李涛进行了翻供,只承认伤害的故意。我在开庭前通过案卷材料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庭审过程中,李涛讲述了作案过程,公诉人出示了作案工具,一把长约30厘米的短刀。根据李涛的描述,他用一只手按住被害人的胳膊,另一只手将这把刀插入被害人的脖子,形成了一个很长的伤口。老板娘能劫处逢生也算是福大命大,但这对李涛的量刑产生了很关键的影响。

  法律是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现的,“主观故意”这个在刑法上司空见惯的词汇,在现实中确是如此的飘忽不定,现实让骨感的规定丰满起来。我的内心感受在庭审前后发生的很大的波动,只看案卷时的我对这个22岁的被告人同情大于指责,通过庭审,在证据和被告人的表现面前,我认识到或许惩罚比同情对某些犯罪人会更有效,在人性的悲哀上法律也是如此的无力。

  基层检察院是法治的最前线,对疏导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XX区检察院的一项工作是主动走访辖区内行政村,及时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主动化解,这是普法的一个很好的尝试,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当矛盾发生时,法律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工具。法律是处于文化氛围中的,文化是社会生活的凝集,法律文化是文化环境中的次级制度,它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外壳是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沟通两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维活动。法律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法治的独立不是一句口号,法治的背后不应当还是权力在作祟,司法,代表了社会的良心,张明楷老师的一句话对司法做了一个做好的诠释:“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流连于现实和规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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