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潘村镇曹塘村村民委员会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位于曹塘村 ,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20xx年,自20xx年10月 日起,至2033年10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承包期内,承包费每年一交,乙方每年10月 日(公历)前向甲方上交承包费 元(大写: ),甲方收到乙方所交承包费后,即应开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2.甲方应对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3.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为现有低涵管放不出水。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期届满由乙方清塘后的小鱼、鱼苗,由甲方所有。
2.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3.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鱼塘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4.本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或附属合同一律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方可生效,其他方式一律无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20xx年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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