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L2011428-8的《视频会议系统购货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甲方要求将原合同中的AOC42寸液晶电视机更换为SONY40寸液晶电视机。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原合同中的AOC42寸液晶电视机,单价:3160元/台更换为SONY40寸液晶电视机,单价:5100元/台
2、原合同中的合同总价: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更换为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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