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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倡议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广大市民及驾驶员朋友们:

  为深化创建文明城市,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全力打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我们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❶积极倡导“七大文明交通行为”

  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

  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

  机动车有序停放

  文明使用车灯

  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

  横过马路遵守交通信号

  不翻越护栏等

  ❷机动车驾驶员自觉摒弃“七大交通陋习”

  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记6分。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因随意变更车道而影响其它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款100元。

  违反禁止标线(即驾驶机动车压黄实线、白实线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款200元记3分。

  违法停车(逆向停车、占用人行道、盲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1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的规定,处罚款100元。

  开车打手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50元扣2分。

  不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50元。

  驾乘摩托车未戴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50元扣2分。

  ❸坚决抵制非机动车及行人“七类交通陋习”。

  坚决抵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50元。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39条、4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口头警告。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第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幸福,为了我市道路交通更加和谐、有序、畅通,请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莱州市局交通警察大队

  20__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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