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厂职工,住X市X区X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X市X厂
地址:X市XX区XX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郑 职务:厂长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X厂工伤索赔一案,贵院于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XX厂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工伤期间工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共计X万元。可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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